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上书,对原告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答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要指出原告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事实错误和法律逻辑的不严密之处。原告方主张我方的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事实上,我方的执行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根据我方所持有的合法执行令,我方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而原告方所提出的异议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我要强调原告方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告方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上的异议。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仅仅是口头上对我方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因此,原告方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最后,我要指出原告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不纯。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告方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背后存在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其真实意图是为了逃避支付相关的债务或者转移财产。这种恶意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应被支持的。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执行异议之诉,并维持原执行行为的有效性。我们将坚决捍卫我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谢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上书,对原告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答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要指出原告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原告方在本案中并未能履行这些条件和程序。原告方没有按照法定的期限提起异议,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异议。因此,原告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违法的。
其次,我要强调原告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实存在执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而原告方所提出的异议并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非法的或者不存在的。因此,原告方所主张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最后,我要指出原告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动机不纯。根据我方所持有的证据,原告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相关的债务或者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应被支持的。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执行异议之诉,并维持原执行行为的有效性。我们将坚决捍卫我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谢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厦门xx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厦门 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
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 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厦门xx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xx年6月30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xxxx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xxxx年x月xx日在xx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xx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xx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xx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xx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xx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