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经典4篇)

时间:2013-02-01 05:2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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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望予以审核和判决: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要求被告归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异议:

1.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来证明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我方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提出质疑。

2.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未能充分利用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的目的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而原告未能充分利用土地或违反了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因此,我方对原告的土地使用问题提出异议。

二、关于我方的辩解

作为被告,我方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异议。同时,我方也需要向贵庭说明我方的辩解和情况:

1.我方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我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合同,并按照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进行了土地利用。我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利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2.我方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我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进行了土地利用,充分发挥了土地的价值和效益。我方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存在浪费或不当利用的情况。

三、关于赔偿问题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我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法行为或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我方对赔偿的要求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异议,并对我方的辩解和情况作了说明。希望贵庭能充分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谢谢!

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状,望予以审核和判决: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要求被告归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异议:

1.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来证明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我方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提出质疑。

2.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未能充分利用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的目的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而原告未能充分利用土地或违反了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因此,我方对原告的土地使用问题提出异议。

二、关于我方的辩解

作为被告,我方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异议。同时,我方也需要向贵庭说明我方的辩解和情况:

1.我方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我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合同,并按照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进行了土地利用。我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利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2.我方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我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进行了土地利用,充分发挥了土地的价值和效益。我方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存在浪费或不当利用的情况。

三、关于赔偿问题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我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法行为或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我方对赔偿的要求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异议,并对我方的辩解和情况作了说明。希望贵庭能充分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谢谢!

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

  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ldqu

o;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xx市xx区x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

  就原告xx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2000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xxx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x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

  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xx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

  属于xx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

  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

  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

  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

  2010年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xx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明知我方对4.78亩土地无处分权还要与我方进行交易,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可以找到内部人员进行暗地操作,通过关系能办到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都由他们自己来处理。

  很明显,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借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主观上恶意十足,客观上手段非法。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同时,我方认为,双方所签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我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此合同无效。

  此致

  河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区x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xxx年5月20日

土地行政诉讼答辩状(经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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