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优选4篇】

时间:2013-03-01 09:14: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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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xx人民法院:

我是xx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贵院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我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我的工作职责、薪资待遇以及其他权益保障。然而,在与公司的合作期间,公司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首先,公司未按时支付我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每月的10日之前支付工资,然而,公司经常拖延支付时间,有时甚至一拖再拖,导致我生活困难,无法按时支付房租和其他生活费用。我对公司的拖欠行为提出了多次书面催款,但公司仍置之不理,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

其次,公司在工作安排上不公平对待我。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工作安排来安排我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然而,公司经常临时变更我的工作时间和任务,让我无法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和事务。这种不公平对待不仅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效率,还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此外,公司还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未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未支付加班费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劳动权益,并给我造成了实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我在此向贵院提起申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裁决。我请求贵院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同时,要求公司赔偿我因公司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相信贵院将依法判决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愿意配合贵院的调查和裁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谢谢贵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xx人民法院:

我是xx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并期待贵院能够公正地审理和裁决此案。

我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我的工作职责、薪资待遇以及其他权益保障。然而,在与公司的合作期间,公司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首先,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我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每月的10日之前支付工资,然而,公司经常延迟支付工资,有时甚至延迟数月。这种拖欠行为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困扰,严重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和家庭支出。我多次书面催促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

其次,公司对我的工作安排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工作安排来安排我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然而,公司经常临时变更我的工作时间和任务,有时甚至要求我超负荷工作。这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损害。

此外,公司还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未支付加班费、未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劳动权益,并给我造成了实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我在此向贵院提起申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裁决。我请求贵院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同时,要求公司赔偿我因公司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相信贵院将依法判决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愿意配合贵院的调查和裁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谢谢贵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篇三

  申诉人:……,男,汉族,198……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8…………。

  被申诉人:重庆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从2005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发养老保险凭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交接手续,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自2015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13860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劲牌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代理商。2010年12月底,申诉人杜俊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 "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2015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2015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15年11月11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篇四

  申诉人:蔺长林,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812047018 ,电话: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8246725777,住庆丰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庆丰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83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庆丰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2005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06)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07)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庆丰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83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

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05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15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长林

  2015年12月13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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