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的优秀 篇一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申请,用于请求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处理。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包含清晰的事实陈述、合理的法律分析以及恰当的请求。本文将介绍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的主要特点,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
首先,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具有清晰的事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判断的基础,因此在申诉状中,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应当具体、明确,并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诉求。此外,事实陈述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以便法院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发展。
其次,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包含合理的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是判断案件胜败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在申诉状中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这包括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判例以及法律适用的原则等。通过合理的法律分析,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清楚地展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最后,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提出恰当的请求。当事人在申诉状中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即请求法院做出何种判决。这个请求应当与事实和法律分析相一致,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正义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损害赔偿、返还财产、确认权利等不同种类的判决,具体请求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的特点。假设甲与乙之间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甲认为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甲的民事申诉状应当首先详细陈述合同的签订过程、货款支付的相关事实,以及乙未支付货款的事实。然后,甲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货款支付的法律义务进行分析,说明乙未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最后,甲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货款,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包含清晰的事实陈述、合理的法律分析以及恰当的请求。当事人在起草民事申诉状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内容和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申诉状具备说服力,并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民事申诉状的优秀 篇二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文件,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简明扼要、事实清晰、法律分析准确、请求合理。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的具体内容和结构。
假设甲与乙之间发生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甲作为买方认为乙作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因此向法院提起申诉。甲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标识信息:甲应当在申诉状的首部注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乙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事实陈述:甲应当在申诉状中详细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包括合同的签订过程、约定的交付时间、乙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等。甲应当尽量客观、具体地陈述这些事实,以便法院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经过。
三、法律分析:甲应当在申诉状中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乙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等。甲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说明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四、请求和理由:甲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甲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请求法院视情况判决乙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五、证据清单:甲应当在申诉状中列明自己掌握的证据清单,并承诺在庭审阶段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综上所述,一份优秀的民事申诉状应当包含简明扼要的标识信息、清晰的事实陈述、准确的法律分析、合理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详细的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起草民事申诉状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内容和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申诉状具备说服力,并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民事申诉状的优秀 篇三
2016关于民事申诉状的优秀例文
导语: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民事申诉状【篇一】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状【篇二】
申诉人:XXX 男 XX族XXXX年X月x日生 住X城XX县XX镇XX村
被申诉人:XX 男XX岁 X族 XXX省XXX市人 现住X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镇长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9) 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 -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
--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1. 被申诉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XX发包违法,XX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XX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XX一人,XX证词中称:“XX和、XX、XX、XX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而实际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XX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 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XX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XX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2006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