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庭递交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诉状。根据我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充分理解,我相信原告方在此案中应当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首先,我要指出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和证人证言,被告方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并且未能注意到交通信号灯的变化。这些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的安全,并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我方的当事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被告方的过失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其次,我要强调被告方的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原告方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撞击,造成了车辆的损坏和人员的伤害。原告方不仅面临车辆维修的费用,还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而这些损失都是被告方过错行为的直接结果,应由被告方负责赔偿。
最后,我要提请法庭注意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被告方应当承担全责,并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我方的诉求是,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方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并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我方相信,贵庭将能够依法判断此案,并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原告方的合理诉求,希望贵庭能够审慎处理此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贵庭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原告方代理律师
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庭递交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诉状。在此,我要重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此案,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方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并对他人的安全置之不理。被告方的超速行驶和忽视交通信号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我方的当事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是被告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损失的发生。
其次,我要强调被告方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原告方的车辆遭受了严重的撞击,导致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除了车辆维修费用外,原告方还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损失都是被告方过错行为的直接后果,应由被告方负责赔偿。
最后,我要强调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被告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我方的诉求是,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方的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并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我方相信,贵庭将能够依法判断此案,并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原告方的合理诉求,并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此案。相信贵庭会依法判断此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原告方的权益。谢谢贵庭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原告方代理律师
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三
导语: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下面是小编为是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五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
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3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