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XXX,现就我与被告XXX之间的孩子探视权问题,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敬请法院依法审理。
案由:
1. 原告与被告是离婚夫妻,育有一名XXX(以下简称孩子);
2. 自离婚至今,被告一直拒绝原告探视孩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原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探视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父母职责,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
2. 被告无故拒绝原告探视孩子,导致孩子与原告的亲子关系疏远,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后,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或者抚养义务不到位的,由法院责令履行或者加倍支付抚养费。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履行探视义务,允许原告每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与孩子共度时间,确保原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得到维护;
2. 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证据:
1. 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书;
2. 原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 相关通信记录和见面协议。
我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并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探视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 篇三
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1号楼3单元***号。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9月30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 篇四
原 告:*** 男 汉族 无职业,学习婚姻。住大 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被 告:孙春艳 女 汉族 生,无职业,住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地点双方协 商当庭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月7月1日在沙河口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 (张熙晨)随母亲居住,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 调解书上并未体现,但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止原告探视女 儿(张熙晨),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孩子的 成长留下了隐患,对婚姻看法 。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