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精选3篇】

时间:2012-03-02 06:11:27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篇一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证据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交和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民事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定义和种类。证据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事实真伪认定的根据的各种材料、物品和数字化信息。根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几种类型。这一规定的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了解何种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交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请求中提供证据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当事人的主动性,促使其充分发挥收集证据的能力,提高诉讼效率。

在证据的审查程序中,规定了法院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审查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进行适当的鉴定和核实,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这一规定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该规定还对证据的使用和保全做出了规定。根据证据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进行口头陈述、书面陈述、鉴定、勘验等多种方式的证明。对于可能被毁损、灭失或改变的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发布,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然而,对于法院和当事人而言,仅凭规定的存在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审判和维护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篇三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精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