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篇内容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变得尤为重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下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在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为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规范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两大类。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科学、公正、公开、适当的原则,充分考虑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保障的需要,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标准与科技进步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相适应。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标准执行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标准的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
第八条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应当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必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和辅料、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接触材料等方面的标准。
第十条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结果,确定适用于不同食品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对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的执行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负责,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的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中的相关环节。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应当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结果,确定适用于不同食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负责,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是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下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食品安全基本标准、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分类,以及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内容。该章重点关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必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和辅料、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接触材料等方面的标准。此外,还提到了特殊食品的标准制定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内容。该章强调了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求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结果,确定不同食品类别的技术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的责任机构,以及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的发布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创安全、健康、可持续的食品供应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