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 篇一
行政上诉状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提起上诉的一种书面申请。在行政上诉状中,申请人需要详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要求上级机关或法院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
1.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进行行政复议的必备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具体描述、申请人的观点和理由等。
2. 行政诉讼状: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状是进行行政诉讼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
3. 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赔偿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行政赔偿申请书是进行行政赔偿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
4. 行政申诉书:行政申诉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书是进行行政申诉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
以上是常用的几种经典行政上诉状,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要求。在撰写行政上诉状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文书,并且要注意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合理性和充实性。同时,申请人还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理论,以增加上诉的成功率。最后,建议申请人在撰写行政上诉状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行文准确、合法和有效。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借鉴,但具体使用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 篇二
行政上诉状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申请,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上诉。在行政上诉状中,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要求上级机关或法院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下面将介绍另外几种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供申请人参考和借鉴。
1. 行政监督申诉书:行政监督申诉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监督申诉,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纠正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监督申诉书是进行行政监督申诉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监督申诉的对象、事实和理由、证据等。
2. 行政检察建议书:行政检察建议是指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检察建议书是进行行政检察建议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建议人的基本信息、被建议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建议的内容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等。
3. 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复议答辩是指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就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申辩和辩护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复议答辩书是进行行政复议答辩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等。
4. 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是指被告对行政诉讼状提出书面答辩,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申辩和辩护的一种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答辩状是进行行政诉讼答辩的重要文书,其中需要包括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辩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等。
以上是另外几种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要求。在撰写行政上诉状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文书,并且要注意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合理性和充实性。同时,申请人还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理论,以增加上诉的成功率。最后,建议申请人在撰写行政上诉状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行文准确、合法和有效。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借鉴,但具体使用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常用的经典行政上诉状 篇三
导语: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行政上诉状【篇一】
上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_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芜湖市××花园小区9幢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K××;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区法院(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区法院(2010)镜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
书;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拆迁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举证的`该证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送达人称“于2010年5月13日送至该户门面房吴某某手中拒签收”实属
谎言,因为上诉人吴某某根本不在该门面房,而是将该门面房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二是居委会参与造假,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这一事实;三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也就是说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留置送达不是送到手中拒签收。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审查失职,原审法院没有重视该庭审证据。
2、谈话笔录系伪造
一审法院对该3份伪造的谈话笔录予以认定,实属错误。因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明确写道“2010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产权调换的报告》”专门强调要求产权调换,并且该报告由当事人签收为证。试想,该3份“谈话笔录”标注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10年2月22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10日,且不说该3份“笔录”笔迹几乎一致,为同一时间所写嫌疑外,即使前2份让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却在上诉人递交了《报告》之后,怎么在该“笔录”上写道:“吴某某:我还是原先的条件,10000元/㎡”?这不是伪造是什么?而且,居委会参与造假!可见,当事人伪造的手段都不高明,明显违反常理!
3、 现场勘察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该证据原审法院居然也予以认定,显然错误。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迁估价人员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拍照,门面房是开门的,证明可以通知上诉人吴某某到场,或者由承租人转告上诉人。足以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便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也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然而,该估价报告中根本没有作相应说明。由此,也是严重程序违法! 4、 原审法院认定调解不成立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定:“裁决受理后的调解过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产权调换,拆一还一补差价的意见,与拆迁人
协商不成,致调解不成立。”
2010年6月1日的《调解笔录》可以看出,我们的意见就是“货币补偿不考虑,产权置换安置门面房,拆一还一”,当事人在这时第一次和我们提出安置长街富春园一套123平方米的门面房,我们提出“看过后再作协商”,这根本就不算调解!因为之后要我们去看门面房的前提是,不仅面积没有上诉人的大,而且背街背巷,更可气的是
还让我们补偿他们100多万元,其实,就是叫我们拿钱走人,自己去另买。纵观全案,原审被告严格意义上的调解一次也没有举行。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一再强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原审被告提出的“应当提供长街富春园一套为123平方米的门面房”,不但面积达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结算差价也含糊不清,没有依法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进行明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是国家、政府赋予上诉人(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仅对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非法剥夺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纵容、支持,而且对于上诉人要求产权置换、拆一还一的适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滥用职权的表现。
在一审审理的整个过程中,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态度强硬地答复上诉人——只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并以土地性质为由蒙蔽上诉人,为其违法行为进行掩盖。
而一审法院置国务院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而不顾,简单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范,表现了对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某 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张苏明
律师
20xx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