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优秀3篇】

时间:2015-09-02 0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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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依法开展隔离检疫工作。

第四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按照动物种类和用途进行划分,设立相应的隔离检疫区域。

第五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制定动物隔离检疫工作方案,并报送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和兽药师,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检测和维修等工作,确保场所和设施的卫生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动物的来源、用途、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隔离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定期向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隔离检疫工作的相关情况和数据。

第二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场所和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第十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确保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第十四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保障隔离检疫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场所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第十九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加强对进境动物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加强对动物运输和交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动物的来源、用途和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及时记录和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隔离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关于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本文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挑选的,仅供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服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授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隔离场的检疫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有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

  第三条 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在动物进境前至少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订手续。凡需预订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的单位,须同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交付隔离场租用定金(以隔离场租用费的50%计)。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的,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由于货主的原因未能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隔离场须保持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畜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五条 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第六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消毒药,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彻底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

  第七条 同一隔离区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以上(含两批)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应间隔30天。

  第八条 动物及运输工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消毒处理;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动物隔离期间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饲养人员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医院做健康检查,证明无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其健康检查结果应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备案;

  (二)工作人员、饲养人员及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其他人员进出隔离区,均须消毒、淋浴、更衣;

  (三)不准将生肉(包括生肉制品)、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体、畜舍清洁卫生;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给动物施药、治疗;

  (六)对死亡动物须进行解剖,查明死因后对尸体做无害化处理;动物产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离区;

  (七)动物的粪便、垫料,污水及其他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或带出隔离区;

  (九)经临床或实验室检验证明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及时进行隔离饲养。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隔离场;剩余的饲料、用过的工具等须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场外。

  第十一条 每批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场应及时将各种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隔离场内如发生重大疫情,应迅速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并封锁隔离场地,并立即彻底消毒,空场三个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由于货主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隔离场设施的损坏,由货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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