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民事起诉状参考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张三,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0,住址为xx市xx区xx路123号。被告李四,身份证号码为0987654321,住址为xx市xx区xx路456号。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我于2020年1月1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归还。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归还任何款项。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然而,被告违反了协议,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和协商,被告仍不予理睬。由于被告的不履行义务,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借款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各自的借款义务。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 被告承担违约金;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判决。同时,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作为本案的证据。谢谢贵院的支持与协助。
原告:张三
日期:2022年3月1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参考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李四,身份证号码为0987654321,住址为xx市xx区xx路456号。被告王五,身份证号码为9876543210,住址为xx市xx区xx路789号。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我于2020年1月1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归还。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归还任何款项。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然而,被告违反了协议,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和协商,被告仍不予理睬。由于被告的不履行义务,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借款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各自的借款义务。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2. 被告承担违约金;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特此请求法院受理,并依法判决。同时,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作为本案的证据。谢谢贵院的支持与协助。
原告:李四
日期:2022年3月1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参考 篇三
欠款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文)
导语:对正义事业保持沉默,等于为非正义事业呼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篇1】
原告:xxx,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1800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xx年2月27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2日,被告赵廷杰将兴义市和谐家园的混泥土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xx年2月27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壹万壹仟捌佰元整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直至20xx年9月12日被告也未能支付余款,而仅向原告出具了11800元工程款欠条。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已未能联系上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如实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9月16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篇2】
原告:徐甲,男,1975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 区广化街道壮士路 911 号,电话:137777777
77。被告:陈乙,男,1977 年 8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 区广化街道横巷 789 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 270000 元正。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3 月 15 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 口向原告借人民币 270000 元正,言明 20xx 年 3 月 24 日还款,但到 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 时还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5 月 21 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