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不正确的使用方式,这些系统往往成为细菌和病毒传播的温床。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安全,制定并执行一套有效的卫生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公共场所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洁和消毒计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道、过滤器和排风口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细菌和病毒不会在系统内滋生和传播。清洁和消毒计划应包括清洁频率、使用的消毒剂和清洁工具等细节,以确保清洁工作的全面和有效进行。
其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系统的运行状况,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通风效果的良好。特别是在气候湿热的地区,应注意排水系统的疏通和维护,避免滋生霉菌和细菌的滋生。同时,应定期更换过滤器,防止过滤器堵塞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公共场所还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系统。他们应了解和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运行规程,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参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通风效果。同时,操作人员还应遵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保证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最后,公共场所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和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制定详细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加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培训和管理操作人员以及进行监测和评估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细菌和病毒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不正确的维护,这些系统往往成为细菌和病毒传播的温床。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安全,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公共场所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的各个部位。风道、过滤器和排风口等部位是细菌和病毒滋生的重要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清洁和消毒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特别是在高峰期和季节交替时,应加大清洁和消毒的力度。同时,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清洁工具,确保清洁工作的全面和有效进行。
其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气候湿热的地区,应注意排水系统的疏通和维护,防止滋生霉菌和细菌。同时,定期更换过滤器,避免过滤器堵塞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公共场所还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系统。他们应了解和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运行规程,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参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通风效果。同时,操作人员还应遵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保证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最后,公共场所应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和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安全至关重要。通过定期清洗和消毒、加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培训和管理操作人员以及进行监测和评估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细菌和病毒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篇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导语: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
中检出致病微生物;(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