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时,由出让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款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开发商的需求。
其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土地出让金用于指定的领域,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再次,强调了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合规。
最后,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防范各种风险。
总之,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最新版的出台,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的合法合规,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二
近年来,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新版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在强调合规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土地出让金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最新版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方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可以有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开发商的需求。
其次,最新版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土地出让金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使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更加贴近民生和社会需求。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土地出让金用于指定的领域,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再次,最新版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合规。
最后,最新版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防范各种风险。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出台,不仅对于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的合法合规,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三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导语: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下面是小
编收集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欢迎参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