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一直备受关注。为了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台了《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培训费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该办法规定,培训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材料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培训费的标准,要求各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培训费的预算,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该办法强调了培训费的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培训费的滥用和浪费,办法规定了机关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费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同时,办法还要求各机关加强对培训活动的监督,确保培训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此外,该办法还对培训费的报销和报告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培训费的报销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程序,报销单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机关还应按要求定期报告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培训费使用和管理的一次重要规范。通过明确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培训费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规范培训费的报销和报告,该办法将有助于提高培训费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相信在各级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为机关干部的培训提供更好的保障。
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我国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越来越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管理工作,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出台。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于提高培训费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培训费主要用于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材料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培训费的用途,避免了培训费的滥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其次,该办法强调了培训费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培训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办法规定各机关应加强对培训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费的审核和审计工作。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能够提高培训费的使用效益,防止培训费的滥用和浪费。
此外,该办法还对培训费的报销和报告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培训费的报销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程序,报销单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机关还应按要求定期报告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培训费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防止培训费的违规使用。
综上所述,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于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明确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培训费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规范培训费的报销和报告,能够提高培训费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相信在各级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为机关干部的培训提供更好的保障。
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三
20107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导语: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
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