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优质3篇】

时间:2012-07-09 06:38: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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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对于培训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颁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培训费可以用于培训场地租赁、培训师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等方面。同时,培训费的使用标准也要求合理,不能超出预算限额。这样一来,就可以确保培训经费的有效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其次,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培训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在申请培训费之前,机关单位需要做好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将其提交给上级机关进行审批。审批程序严格规范,确保了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培训费的结算和报销流程,要求机关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报销费用,保证财务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该管理办法加强了培训费的监督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建立了培训费的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培训费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培训费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遏制滥用培训费的行为,保障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可以确保培训经费的有效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同时,加强对培训费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有效遏制滥用培训费的行为,保障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这样,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篇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需要更加明确。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培训费的使用范围,但是对于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不同机关、不同部门在使用培训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存在。

其次,培训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需要更加简化和高效。目前的管理办法对于培训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要求较为繁琐,导致了培训活动的进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应该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培训费的监督和检查需要更加严格和有效。尽管中央和国家机关建立了培训费的监督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违规使用培训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也较为轻微。为了保障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应该加强对培训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进一步明确培训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简化和优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三

  导语: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

,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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