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于近期出台,旨在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该规定对典当行的审批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典当行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典当行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入典当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等环节。只有通过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才能合法开展典当业务。
其次,该规定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认真评估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价值,并向借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咨询。典当行在收取利息和费用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得乱收费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利益。同时,典当行还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三,该规定还对典当行的日常管理进行了规定。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笔典当业务进行记录和归档。典当行还要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规定。同时,典当行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最后,该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对于违反规定的典当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典当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给借贷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然而,由于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乱象,如乱收费、虚假鉴定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典当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典当行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将只有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实力的典当行才能进入市场,从而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其次,该规定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典当行在评估和鉴定典当物品时必须认真、客观,确保其真实性和价值。此外,该规定还加强了对典当行的日常管理,要求典当行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借贷双方都有积极的影响。对于借款人来说,该规定的实施将提供更为可靠的典当服务,避免因虚假鉴定或乱收费等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典当行来说,该规定将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
然而,对于一些小型典当行来说,该规定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该规定对典当行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一些经营能力较弱的小型典当行可能会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型典当行的扶持和引导,帮助其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符合规定的要求。
总之,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典当行业的一次重要规范和整顿,将进一步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和典当行应该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典当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最新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导语:安徽省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了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典当行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行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典当行申办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注重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
(二)扶优扶强和比较优势的原则。重点支持经济实力较雄厚、人才优势较明显的投资者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典当行。
(三)适度发展与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发展”的整体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和过度竞争。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按《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典当行进行初审,并按本规定转报省经贸委审批;受省经贸委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典当行进行监管。
第二章 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典当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品格。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业。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九)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典当行的申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典当行实行计划调控管理。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对各市下发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典当行布局和发展;
(二)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将有关书面文件上报所在地县、市经贸委,经市经贸委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资产隶属关系属于省和国家直管的申请人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的典当行,申请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行文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八条 各市经贸委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典当行的年度发展计划和“十五”发展规划,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综合平衡后,制定全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经贸委对申报设立的典当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
第十条 省经贸委委派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列入初选名单的典当行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在初审和核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下发批准文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省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后,由新设立的典当行持批准文件和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特种作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下达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30日内转报经贸委,不同意转报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典当行应当按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上报本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经贸委报送年审材料,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当及时报省经贸委,同时报所在地的市、县经贸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和终止,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本
办法由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