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由于放射性物质的特殊性质,一旦泄漏或不当使用,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污染。因此,建立和实施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这样可以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和污染,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其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可以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水平。
此外,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制度中应明确规定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频率,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和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通过监督和检查,可以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进行评估和培训,提高整体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范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处理过程。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和问题。通过综合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危害,保障社会安全和环境健康。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方向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随着放射性物质的广泛应用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下是对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几个方向的探讨。
首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新型放射性物质的监管。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型放射性物质的应用不断增加。这些新型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可能与传统物质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规定这些新型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的规程和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高风险场所和行业的监管。某些场所和行业由于工作特点和环境条件,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面临较大的挑战。这些高风险场所和行业包括核电站、放射治疗中心、核工业和放射诊断中心等。针对这些高风险场所和行业,应制定更加严格和详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放射性物质的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对放射性物质的实时监测和管理。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不同单位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整体的管理效能。
总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需要加强对新型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高风险场所和行业,应加强监管和检查。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提高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障社会安全和环境健康。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尽量穿戴防护衣,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监察室,要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在放射诊疗其按,要告知患者摄像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在放射诊疗时要提醒患者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同事对陪护这也要采取防护措施。
7、对儿童和孕妇,非特殊需要尽量避免进行放射性检查。
8、在放射性诊疗前,尽量以摄影代替胸部透视检查,尽量用小找射线,高能质射线,充分利用优质的摄影记录设备,熟练操作,尽量减少照射时间。
9、要严格按照放射检查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放射性检查,避免各种原因引起受检者的重复照射。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1、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在康期间要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2、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要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建立放射人员的健康档案,终生保存。
3、按国家要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和放射防护负责人,必须参加环保和卫生方面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放射安全监管
1、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医院法人代表担任,负责全院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2、指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3、各科室要成立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科室主任担任,并制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护计划的实施方案、放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方案。
5、定制设备和环境评价、放射场所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做好年度上报。
6、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详细档案资料、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设备保养维修档案、监测仪器使用管理档案、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台账档案。
7、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的个人或科室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保质进行整改。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
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