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起诉状 篇一
最新行政起诉状:维权者对政府采取行动
近日,一份最新的行政起诉状被提交至法院,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起诉状是由一位维权者起草并代表一群受害者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行政起诉状的背后是一连串的事件,涉及政府的不当行为和违法操作。维权者指控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感到深恶痛绝。他们表示,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服务,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行为却违背了这些原则。
在行政起诉状中,维权者列举了一系列政府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其中包括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和不公平待遇等问题。维权者认为,政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对于政府的这种行为,公民应当有权利进行监督和追究。
维权者表示,他们并非为了个人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他们希望通过这次行政起诉状,向政府发出警示,要求政府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并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同时,他们也希望通过这次行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推动社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改进。
对于这起最新的行政起诉状,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一些关注公民权益的人士表示支持维权者的行动,认为政府的不当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和纠正。而一些持怀疑态度的人则认为政府的行为或许只是个别案例,不能一概而论。无论如何,这起行政起诉状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人们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这起最新的行政起诉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案例,对于维权者和政府来说,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维权者希望通过这次行动,促使政府改进自身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正性;而政府则需要认真对待这起行政起诉状,进行自查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新行政起诉状 篇二
最新行政起诉状:政府面临声讨与质疑
一份最新的行政起诉状近日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场民众对政府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维权者代表一群受害者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指责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要求政府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行政起诉状的背后是一连串的事件,涉及政府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维权者列举了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和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并表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权益。他们对政府的不负责任和不公正行为感到愤怒和失望,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行政起诉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一些人认为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政府的行为或许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也不至于构成违法行为。对于这些看法,维权者表示,他们提起行政诉讼并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论如何,这起最新的行政起诉状都引发了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和声讨,也提醒了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公民的诉求和关切。政府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公正性。同时,公民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发声维权,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起最新的行政起诉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案例,对政府和维权者都具有重大意义。政府需要认真对待这起行政起诉状,进行自查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而维权者也需要继续努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起行政起诉状的结果将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重要影响,也将影响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最新行政起诉状 篇三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最新行政起诉状 篇四
原告:刘xx,男,汉族,193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南XX0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国承彦,(职务:区长),地址:山东省济南XX路XX51号。
诉 讼 请 求
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xx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责令被告依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玉明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原告作为合法的房屋权利人,有权知晓房屋拆迁档案信息,但被告对于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按照原告的申请予以信息公开,违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之公允。
此 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