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选4篇】

时间:2018-01-01 05:33: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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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今向贵院提起上诉,就涉及我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贵院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8年5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金额全额支付给我。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

二、原审判决的错误及不公

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的违约行为未予以应有的认定和处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不构成借贷合同违约,且未对被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这一判决结果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我方的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即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其违约行为所致的合理违约金。

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保护我作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被告的履约义务。

附上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请贵院依法审理。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3161273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在此向贵院提起上诉,就我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贵院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我于2019年3月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然而,到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我多次催讨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原审判决的错误及不公

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的违约行为未予以应有的认定和处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不构成违约,且未对被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这一判决结果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我方的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即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其违约行为所致的合理违约金。

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保护我作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被告的履约义务。

附上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请贵院依法审理。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

  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生于1983年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1983年12月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质。本案《借款协议书》属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合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约定的利息过高,且在借款时事先扣除。《借款协议书》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其第一条第5项、第三条第1项、第2

项、第3项均约定了原审被告要“付息还本”。既然没有约定利息,何来付息还本一说呢?其实,从该《借款协议书》的内容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实际上是约定了利息的,只不过该利息应当事先扣除。(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名为违约金实为高额利息。《借款协议书》第三条第4项约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该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背离了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属性。从以上两方面明显可以看出,该《借款协议书》是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合同。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没有查清,按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助长了高利贷行为的`嚣张气焰,于法律精神不合,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望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借款协议书》第一条第4项约定,“抵押手续办妥后,抵押物契据证件(他项权证)交由乙方保管,同时由乙方将借款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划入甲方帐户。”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放贷是有条件的,即办妥抵押手续、收到他项权证后,被上诉人才应放贷。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被上诉人已知道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却仍然放贷,这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合同的内容。而《借款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约定,“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其中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并未就不办理抵押手续就放款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该《借款协议书》第一条第4项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不办理抵押登记就不应放贷,在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借款协议书》因不具备履行的前提条件而实际不能履行,该《借款协议书》已解除。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另一个借款合同关系,与该《借款协议书》无关,更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过错。退一万步将,即使该《借款协议书》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也不应承担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2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抵押价值确认书,确认抵押财产的价值为50万元。被上诉人明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50万元,却仍然同意用该财产做抵押担保,被上诉人对其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也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即使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上诉人也只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超出了上诉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对经济损失的合理预期,有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第1页载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认为崔某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属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赵某未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赵某也未给崔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崔某不是赵某的代理人,崔某只是上诉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该程序错误使一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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