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推荐3篇】

时间:2016-06-03 02:18:12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近年来,随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普及和发展,相关管理政策也逐渐完善。为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总则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攀岩、滑翔伞、跳伞、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许可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介绍、安全措施、救援预案等。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许可。

三、安全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向参与者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查、场地安全评估、人员配备等。参与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并接受安全指导。

四、救援预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通讯、急救设备、紧急撤离等内容。在发生事故或突发情况时,必须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并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五、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将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救援预案的完善性等。对于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将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撤销许可。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措施、不配备专业救援人员等。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316127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兴起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刺激和挑战,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介绍、安全措施、救援预案等。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向参与者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查、场地安全评估、人员配备等。参与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并接受安全指导。此外,经营者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通讯、急救设备、紧急撤离等内容。

主管部门将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救援预案的完善性等。对于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将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撤销许可。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措施、不配备专业救援人员等。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一管理办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与者的安全,促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参与者在享受刺激和挑战的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带来的快乐和收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推荐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