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的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对原判结果不服,特提起上诉,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首先,我要指出原判结果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然而,原判认定我方存在雇佣违约的行为,这完全忽略了雇主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对我方不公平。我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任何违法违约行为,而雇主方则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并且无故解雇我方。这种明显的违约行为不应被忽略。
其次,原判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劳动保护、休假等基本权益,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仅仅依据雇主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就判决我方违约并赔偿雇主方。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最后,原判未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依法解决,而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仅仅以雇主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就判决我方违约。这种做法忽略了我方的申辩权,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综上所述,原判结果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合法权益,并未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我方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对原判结果不服,特提起上诉,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首先,我要指出原判结果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证据进行认定。然而,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仅仅以原告方的陈述为依据,就判决我方违约。事实上,我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未违约。原告方的陈述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原判未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仅仅以原告方的陈述为依据,就判决我方违约。这种做法忽略了我方的申辩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原判未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依法解决,而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仅仅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就判决我方违约。这种做法忽略了我方的申辩权,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综上所述,原判结果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未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并未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我方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 篇三
导语: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一】
原告:****,女,1970年7月3日生,汉,身份证号:320124197007031225,住溧水区东屏镇受景村排头村6号。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私营经济园。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3192.4元:
2.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告保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亦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发放工资,截止2015年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192.4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溧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地 址:
受委托人姓名:李亚玲、江水英 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
住 址:
联系电话:17095577518,15251791600邮编:211200 现委托:江水英在我与南京飞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下面第( 二 )种:
(一) 一般代理:
(二)代为起诉、举证、陈述案情、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各法律事项、代收案款等特别授权。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请法院、仲裁机关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本所代理准时参与庭审。
证据目录
1.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工资发放清单:证明被告共拖欠原告月工资,共计3192.4元。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二】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XXX锡林郭勒盟舒XXXXX朱日和街杭盖路XX户1号,现住天通苑东三区
55号楼601(昌平区)电话:1339XXXXX13810XXX
被告:北京XXXXXX,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XXX楼101-XXX,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电话:18XXX9110;6XX6929转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X]第108X8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5.62元;
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加班费11293.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后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X ]第108X8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仲裁委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草率裁决
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期到2017年2月28日止,职务为设计师,每月工资10931.25
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报销社保缴费,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给付。原告在仲裁庭审时提交加班情况说明、工作沟通记录、打卡记录足以说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情况,原告作为设计师在被告处连续多日加班工作到夜晚23点乃至深夜1点多,超时加班情况显而易见!而海淀仲裁委罔顾事实,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就草率做出驳回原告仲裁申请的裁决,于理、于法均不公。
二、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告因被告不报销社保缴费问题、不支付加班费问题曾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于2015年6月17日被迫离职并被迫签署辞职申请书。依据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
定,用人单位(即涉诉被告)应依法向劳动者(本案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海淀仲裁委未查清辞职原委,亦未正确适用法律就径行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原告加班事实清楚、主张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11月
制作人:弓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