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陕西省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教育经费合理投入和有效使用,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出以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统计指标和数据报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经费统计的需要,完善统计指标和数据报送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三、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分析能力和数据处理技术。同时,要加强对统计软件和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对于发现的数据不准确或违规报送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交流和应用机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经验交流和学习,不断改进和创新统计方法和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特此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陕西省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陕西省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投入和有效使用,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出以下通知:
一、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统计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完善统计指标和数据报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经费统计的需要,完善统计指标和数据报送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分析能力和数据处理技术。要加强对统计软件和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对于发现的数据不准确或违规报送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交流和应用机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经验交流和学习,不断改进和创新统计方法和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特此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陕西省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篇三
陕西省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实际用于教育的费用。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各级各类的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教育基本建投资(建筑校舍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费用)等。教育经费是以货币的的形式支付的教育费用,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在中国,教育经费主要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各级教育事业的费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教〔2017〕189 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发挥统计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
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服务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省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不断完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不断提升,为健全教育财政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依据。但目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薄弱、数据公布制度不健全、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作用的发挥。加强和完善新形势下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行为严谨细致、数据质量可控、数据公布及时、结果有效运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体系。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
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二)明确责任分工,提高数据质量。根据“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行政区划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料采集、数据审核与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教育经费统计指标要求填报基层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向本级教育经费统计部门提供教育经费统计所需的资料。中央部门办驻陕各级各类学校应按规定向相应教育部门报送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各级教育部门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要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对于统计口径相同的指标要做到数据一致,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原因、认真解决。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方法科学、审核全面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善发布程序,建立公告机制。从2017年起,建立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对全省各市、县(区)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公告,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等情况。公告原则上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各市教育、财政和统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对所辖行政区域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四)注重分析应用,强化监测功能。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教育财政和教育管理的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继续编印《陕西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撰写教育经费分析资料,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鼓励各级教育、财政、统计等部门,以及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围绕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课题研究。
三、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人员、设备、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将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信息化整体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提高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应用能力,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省级培训到市,市级培训到县,县级培训到校,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高统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保持教育经费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关心统计人员成长,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和学习深造等方面对统计人员给予倾斜。
(三)完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省级教育、财政、统计部门对各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各地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考核监督,逐步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