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我国建设业的快速发展,一级建造师的角色日益重要。为了提高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出台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开始实施。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建设业的发展,提高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要求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一级建造师需要每五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累计学时不得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工程实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这些内容的设置旨在帮助建造师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工程实际操作能力。
在考核方式上,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方式,即学分制和考试制。学分制是指建造师通过参加培训、学习、论文写作等方式,获得一定学分后,可以符合继续教育要求。考试制则是建造师需要参加一定的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继续教育的资格。这两种方式的设置为建造师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具有积极的影响。首先,继续教育的要求使得建造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保持专业素养。这有助于建筑业从业者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其次,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能够帮助建造师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后,通过继续教育的考核方式,可以对建造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和监督,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住建部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继续教育,建造师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也能够促使建造师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相信在住建部的引领下,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将会不断提高,为建设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我国建设业的迅猛发展,一级建造师的角色日益重要。为了提高一级建造师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出台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于最近开始实施。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建设业的发展,提高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建造师提供了持续学习和提升的机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每五年需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累计学时不少于60学时。这就要求建造师在继续教育期间,不仅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还需要撰写论文或参与实践项目等方式来积累学时。这样的要求有助于建造师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两种考核方式,即学分制和考试制。学分制是指建造师通过参加培训、学习、论文写作等方式,获得一定学分后,可以符合继续教育要求。考试制则是建造师需要参加一定的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继续教育的资格。这样的考核方式的设置,不仅为建造师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也能够促使建造师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加努力,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具有积极的影响。首先,继续教育的要求使得建造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保持专业素养。这有助于建筑业从业者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其次,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能够帮助建造师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后,通过继续教育的考核方式,可以对建造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评估和监督,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住建部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继续教育,建造师能够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也能够促使建造师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相信在住建部的引领下,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将会不断提高,为建设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篇三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第一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而是监督和管理;
第二点:并非放手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生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学考试,驾考也可以自学了,一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以下全文: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