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视和规范。这一办法的实施将对提高江苏省执业药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主体和范围。按照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主体为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同时也鼓励其他相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而继续教育的范围包括药学、临床药学、药事管理等多个领域,为执业药师提供了广泛的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其次,办法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和考核方式。按照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在每个三年周期内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时要求,其中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执业药师参加认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学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奖惩措施和管理机制。对于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学时要求的执业药师,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暂停执业证书等。同时,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办法还规定了对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对于江苏省的执业药师来说,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是一项利好政策。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执业药师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医药科技和药物治疗进展,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继续教育还可以帮助执业药师不断更新自己的认知和思维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患者来说,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的提升也意味着更加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治疗。
总之,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江苏省执业药师的发展和提高其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执业药师们能够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药学服务。
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领域的探索和创新。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
首先,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为江苏省执业药师提供了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学习和提升平台。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执业药师可以不断学习和更新药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同时,继续教育还可以帮助执业药师拓宽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这对于执业药师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会,可以使他们在竞争激烈的药学行业中保持竞争力。
其次,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江苏省执业药师的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执业药师可以了解最新的药物治疗进展和临床实践指南,提高自身的临床决策能力和药物治疗水平。同时,继续教育还可以帮助执业药师提高沟通和协作能力,更好地与医生和患者合作,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这将有助于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性,提升患者对执业药师的信任和满意度。
此外,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也有助于促进江苏省药学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通过开展继续教育课程,执业药师可以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展,促进药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同时,继续教育还可以培养执业药师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为他们提供发展和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推动江苏省药学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江苏省在药学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总之,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江苏省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江苏省的执业药师们能够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药学服务。
江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参照中国药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省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履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为省内的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四条 江苏省的执业药师原则上应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继续从业资格的从业药师,应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江苏省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制定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
(四)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五)总结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七条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题;
(三)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四)推荐和审核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师资。
第八条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联络处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动员、组织本辖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参训率;
(二)协调辖区内的执业药师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网
络培训;
(三)组织执业药师参加协会与有关高校联办的药学、中药学学历提升班;
(四)参与省内外调查研究,为协会年度教育计划的安排和长远规划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
(五)定期收集辖区内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师资
质量的意见,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并报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
(六)协助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题讲座和举办高级研讨班。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网授、学历提升班、专题讲座和高级研讨班等方式进行,全面开展网络培训,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江苏省执业药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在读期间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其学分由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十五条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按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全省继续教育学分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按江苏省物价局批价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 执业单位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由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