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执法部门:
我是某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的驾驶员。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交通违章申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在某某某路段被执法人员处以超速行驶的罚款。然而,我对此处罚存在异议,因为我坚信我在当时并未超速行驶。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一直以来都是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员。我非常注重安全驾驶,从不违反交通规则。在该路段上,我时刻保持着合理的车速,以确保自身和其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
其次,我对当时的交通环境有着清晰的记忆。当时路面车辆并不拥堵,天气条件良好,我按照限速标志上的要求以合理的速度行驶。然而,执法人员却认定我超速行驶,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另外,我还特别注意到了当时执法人员在测速仪上显示的数字。然而,我怀疑测速仪的准确性。我了解到,测速仪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出现误差,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因此,我认为执法人员依靠这样一个可能存在误差的设备来判断我是否超速是不公正的。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部门对我所受到的处罚进行重新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并未超速行驶。我相信公正的执法部门会认真审查我的申诉,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请贵部门尽快回复我,并告知我进一步的申诉流程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我愿意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并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来支持我的申诉。
再次感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我相信在公正的执法下,我的权益将得到维护。
此致
某某某
交通违章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执法部门:
我是某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的驾驶员。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交通违章申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在某某某路段被执法人员处以违停罚款。然而,我对此处罚存在异议,因为我坚信我在当时并未违停。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一直以来都是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员。我非常注重安全驾驶,从不违反交通规则。在该路段上,我并没有停车,更不用说违停了。我一直保持车辆的正常行驶状态,没有给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任何困扰。
其次,我对当时的停车环境有着清晰的记忆。当时,该路段并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提示禁止停车。我按照正常的行车规则,将车辆停在了合适的位置,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另外,我注意到当时执法人员在我的车辆上张贴了违停通知单。然而,通知单上并没有详细说明我违反了哪条规定,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违停。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处罚行为,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部门对我所受到的处罚进行重新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并未违停。我相信公正的执法部门会认真审查我的申诉,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请贵部门尽快回复我,并告知我进一步的申诉流程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我愿意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并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来支持我的申诉。
再次感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我相信在公正的执法下,我的权益将得到维护。
此致
某某某
交通违章申诉状 篇三
交通违章申诉状范文
导语: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内提出。
【交通违章申诉书】
事实与理由:2011年元月5日20时15分许,吴文康与张国俊等四位行人在306省道150KM+40M处路边由西向东行走,被曾照军醉酒驾驶摩托车从背后将吴文康和张国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吴文康伤势严重,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调查、取证,证明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结论避重就轻,掩盖了事故根本原因。事实真相是曾照军醉酒驾驶:
(1)曾照军本人亦承认事发前刚喝了酒;
(2)事发现场有曾照军的醉酒呕吐物;
(3)事发现场有多位见证人证明曾照军醉酒驾驶,并已向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反映;
(4)事发路段是宽阔、平坦的水泥路面,事发时对向来车尚在300M之外,正常状态下,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也决不会撞到路边行人。摩托车首先撞倒吴文康,然后又撞伤张国俊,摩托车倒地后仍向前滑行约20M,以及吴文康伤势的严重程度均说明曾照军醉酒后完全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甚至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
(二)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吴文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这个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发时,吴文康位于张国俊侧后方,两人并非并列行走。另外二位行人在他们前方路外草地上行走;
(2)多位见
证人证明事发时吴文康仍处在距离路边1M范围之内;(3)事后曾照军说四位行人是并排行走,但摩托车是先后撞伤的两人,说明曾照军证言不实;
(4)事故发生后,虽然立即报警,但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肈事摩托车已被曾照军亲友拖走。将肈事摩托车连撞两人摔倒后车身上某点在地面的划痕的起始点认作吴文康距离路边的位置,明显违背事实。
(三)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见证人向其报告了相关过程,包括曾照军醉酒驾驶的情节。但是,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追扣肈事摩托车,也未对曾照军进行酒精检测。事后也没有对事故过程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吴文康的亲属于6日上午当面要求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对曾照军补做酒精浓度检测,但至今未见检测报告。
(四)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里认定: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中却并未指明曾照军因此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1]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责任错误。
【交通违章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于XX年X月X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14时35分,由李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XXXX)自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大件路东阎村西口时,与由付某驾驶的自西向东的 “捷达”牌轿车(车号:XXXXX)发生剧烈相撞。导致李某及其车上一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XXXX年X月XX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驾驶双方不确定事故责任。
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付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地在十字路口,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可知,两车相撞之前,付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车速达到89公里/小时,死者李某驾驶的车辆车速仅为54公里/小时。当时付某驾驶的汽车在大件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而大件路的限行车速为8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李颖驾驶的汽车在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付某已经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路过十字路口时应该减速慢行。付某驾驶的车辆在经过十字路口的时候,并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他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两车相撞致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这严重后果,都是由于付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尽管事发地点无监控录像,难以确认谁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但这并不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不能确定双方事故责任的理由。付某违反交通法规并在十字路口超速驾驶,是造成该次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付某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在十字路口不但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成事实。故请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正公平公开地重新作出认定,让逝者在天之灵得到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