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制作主题 篇一
标题: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竞争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就我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已经在一审中被判决败诉。在一审判决书中,我对法院的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并决定向贵法院提起上诉。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几个重大错误,希望贵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一审判决对被告公司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充分审查。根据我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被告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未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对被告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这导致了一审判决对被告公司的违法行为轻描淡写,对我权益的保护不充分。
其次,一审判决对我的证据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在一审中,我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相关合同、购买凭证、物品样本等。然而,法院在一审中对我的证据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没有充分考虑我的证据,也没有对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这导致了一审判决对我的证据认定不准确,对我权益的保护不完善。
最后,一审判决未对我提出的赔偿请求给予充分考虑。在一审中,我明确提出了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我因其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然而,一审判决未对我的赔偿请求给予充分考虑,仅仅作出了一项较低的赔偿决定。这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我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我权益的保护不充分。我请求贵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保护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制作主题 篇二
标题:重审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已经在一审中被判决败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我对法院的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并决定向贵法院提起上诉。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我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被告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违法修改,损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轻描淡写,对我的权益保护不充分。
其次,一审判决对我提供的证据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我在一审中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包括相关合同、交易记录、物品样本等。然而,法院在一审中对我的证据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没有充分考虑我的证据,也没有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这导致了一审判决对我的证据认定不准确,对我权益的保护不完善。
最后,一审判决未对我提出的赔偿请求给予充分考虑。在一审中,我明确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我因其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然而,一审判决未对我的赔偿请求给予充分考虑,仅仅作出了一项较低的赔偿决定。这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我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并且对我权益的保护不充分。我请求贵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制作主题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10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r
dquo;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