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就我与被告XXX之间的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审理,给予公正裁决。
一、案情概述
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据我所知,我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XXXX服务,我作为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我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1. 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被告应当提供XXXX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2. 违约行为:
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XXXX服务,且未提前通知我方。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使用该服务,不仅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还给我带来了经济损失。
3. 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不得不寻找其他服务提供商,支付额外费用。根据我对市场行情的调查,我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为XXXX元。
三、要求法院判决
1.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惩罚,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XXXX元。
2. 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
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我方不得不支付额外费用,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经济损失XXXX元。
3. 其他损失赔偿: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我方带来了困扰和不便,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赔偿XXXX元。
希望贵院能依法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特向贵院提交答辩状,就原告XXX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一、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斥
1. 没有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我作为被告并没有违约。事实上,我已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了XXXX服务,并履行了我的义务。
2. 原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原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这是原告违约的表现。
二、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1. 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我提供的XXXX服务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和效果都达到了预期。原告对我的服务并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异议。
2.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济损失:
原告声称由于我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原告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三、要求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要求原告支付逾期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按时支付费用,我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逾期费用XXXX元。
希望贵院能依法审理本案,公正裁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 篇三
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11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