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方系被执行人,特向贵庭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现在面对二审答辩的机会,我方特此作出答辩状,敬请贵庭审慎考虑。
首先,我方对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提出异议。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判认定我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不属实,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我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并无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我方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方。同时,原判对我方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未予采纳,而该主张事实上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
其次,我方对原判的证据认定提出异议。原判认定的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方提供的合同约定存在虚假和误导行为,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原判却未能充分考虑这些证据,而仅仅依赖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我方认为,原判在证据认定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不公正之处,因此要求贵庭重新审查证据并做出重新认定。
最后,我方要求贵庭重新审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方明显存在虚假和误导行为,且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判作出的违约判决进行撤销,并要求贵庭重新认定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判存在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且对证据的认定不合理。因此,我方要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希望贵庭能够权衡各方的利益,维护正义,对我方的诉求给予支持。
特此答辩。
执行异议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方系被执行人,特向贵庭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现在面对二审答辩的机会,我方特此作出答辩状,敬请贵庭审慎考虑。
首先,我方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我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并无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我方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方。同时,原判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合同无效主张,并未对该主张进行认真审查。因此,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判的事实认定进行重新审查。
其次,我方对原判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原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方认为原判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了判决的不公正。因此,我方要求贵庭重新审查原判的法律适用,并做出重新判决。
最后,我方要求贵庭重新审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判作出的违约判决进行撤销,并要求贵庭重新认定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判存在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我方要求贵庭重新审查本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希望贵庭能够权衡各方的利益,维护正义,对我方的诉求给予支持。
特此答辩。
执行异议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 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XX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 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ldq
uo;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