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再审申诉状经典 篇一
标题:再审申诉状:为公正正义而战
导语:再审申诉状是为了维护公正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而存在的。本文将介绍几个最新的再审申诉状经典案例,以展示再审申诉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和价值。
正文:
1. 张三案
张三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因被控盗窃罪而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然而,张三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他的家人不断寻求帮助,并最终提出再审申诉状。再审申诉状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张三在案发时有不在场证明,并且有多人证明他的清白。最终,再审申请获得批准,张三被无罪释放。这个案例表明再审申诉状的重要性,因为它提供了机会重新审视案件,并为无辜者伸张正义。
2. 李四案
李四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有关李四的证据出现了严重的疑点。他的律师提出了再审申诉状,要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再审申诉状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当时的关键证人曾有过虚假陈述的记录。最终,再审申请获得批准,李四被裁定无罪释放。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再审申诉状的价值,它能够纠正司法错误,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3. 王五案
王五是一名商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王五坚称自己是冤枉的,他的律师决定提出再审申诉状。再审申诉状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当时的调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有人为干预的嫌疑。最终,再审申请获得批准,王五被无罪释放。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再审申诉状的重要性,它为被冤枉的人提供了机会,让真相大白。
结语:再审申诉状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再审申诉状可以纠正司法错误,保护无辜者的权益。再审申诉状为公正正义而战,为每个人提供了追求真相和正义的机会。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支持再审申诉状的使用,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最新的再审申诉状经典 篇三
2016最新的再审申诉状经典范文
导语:在一审的时候因为法院的裁决不满意,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以求一个个满意的结果和捍卫自己的权益。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的栏目!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
事实与理由:
一、
1
2
二、
1
2
三、
1
2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处 原审判决遗漏认定事实之处: 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之处:
四、
1
2
五、 ………………………………………………………………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申诉状副本 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
再审申诉人:张瑞林,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蚌埠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延安一村3栋西单元19号。 再审被申诉人:蚌埠市第一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园园长。
再审申诉请求:依法要求撤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再审或依法维持一审原判(龙民一初字第0049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调之规定,特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第0097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之间的认识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类型,裁定不应予以受理。驳回被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一、 再审申诉人与被再审申诉人在1992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是真实的,且是无约定的期限的,再审申诉人所举得证据大量书证材料,足以证实;而被再审申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诉人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二年。这就说明再审申诉人有权随时向被再审申诉人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反之,被再审申诉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再审申诉人回单位上班或按规定通知再审申诉人要求解除人事关系。本案通过
一、二审的审理证实,再审申诉人在1999年即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需要研究为由拒绝再审申诉人的工作请求,也没有按规定书面
通知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二、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终字第00973号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再审申诉人的起诉,是对该规定的理解
错误。
第一、 根据该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因此被再审申诉人与再审申诉人解除人事关系,必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再审申诉人。本案通过一、二审法庭调查证实,被再审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告之义务。
第二、 本案实际上就是被再审申诉人辞退了再审申诉人,剥夺
了再审申诉人工作的权利,而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被再审申诉人始终以“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人事局蚌人【1992】12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认为其右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实上就是对再审申诉人按辞职处理的,因此,本案就是因辞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规定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类型。该裁定书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再审申诉人作为被再审申诉人所在单位职工在1992年办理“停薪留职”是符合当时国家政策的,也是为国家和单位分担困难,尽自己的公民义务,理应予以支持和照顾。现再审申诉人作为弱势群体,依法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同样也应该得到允许和支持。为了稳定社会,保护公民的和他权益,特再次向你院依法提起申诉,以维护再审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