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优质6篇】

时间:2013-05-03 03:23: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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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向法庭提交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劳动合同解除

原告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我方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然而,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并不属实。首先,我方一直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对待工作,努力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其次,我方未曾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更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经济或精神损失。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无法成立的。

二、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未支付工资

原告方声称我方未支付他们的工资,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我方按时足额支付了原告方的工资,且无任何拖欠。同时,我方还提供了工资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了工资已按时支付给原告方。因此,原告方关于未支付工资的主张毫无根据。

三、关于原告方主张的违法解雇

原告方指控我方对其进行了违法解雇,但我方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我方有权解雇原告方。而且,在解雇前,我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讨论,并经过多次警告。原告方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秩序,因此我方才做出了解雇决定。我方认为,解雇原告方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否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向法庭提交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工作时间纠纷

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加班,并未给予加班费。然而,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加班需要原告方的自愿和同意,并且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在实际工作中,我方从未强制原告方加班,并且加班费也按时支付给原告方。因此,原告方关于工作时间纠纷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二、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劳动条件恶化

原告方声称我方恶化了劳动条件,给予他们的工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然而,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我方有义务为原告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我方一直致力于提供最佳的工作条件,并为员工的舒适和安全做出了大量的投入。因此,原告方关于劳动条件恶化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三、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工资待遇不公平

原告方声称我方对待员工的工资待遇不公平,存在差别化待遇。然而,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我方会按照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市场价值进行薪酬制定,确保公平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我方一直遵循着这一原则,并没有存在任何不公平待遇。因此,原告方关于工资待遇不公平的主张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否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张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2008年1月7日而不是2008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2008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2008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2008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2008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

  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

  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

  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

  2008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

  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

  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二〇xx年一月二十日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四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xx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年 月 日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xx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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