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在此就原告方提出的离婚诉讼一案,向贵院提交我方的答辩状。我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一、关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
原告方主张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但我方坚决不同意此观点。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维系的一种家庭关系,破裂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然而,我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并未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仍然存在着沟通和调解的可能性。我方曾多次主动提议婚姻关系的修复,但原告方均以冷漠和拒绝回应,致使我们的婚姻进一步恶化。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二、关于经济赡养责任的承担
原告方要求我方承担经济赡养责任,但我方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赡养责任应当根据夫妻一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我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只能勉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无力负担原告方提出的高额赡养费用。同时,原告方自身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完全有能力自行负担生活所需。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的经济赡养要求。
三、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
原告方要求按照他们提供的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但我方对此存在异议。首先,原告方所提供的财产清单存在明显的漏报和隐瞒,我方拥有的财产远远超过原告方所列举的。其次,在婚姻期间,我方为家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努力,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我方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双方的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反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在原告方提出的离婚诉讼一案中,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我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一、关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
原告方主张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但我方坚决不同意此观点。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的一种家庭关系,只有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然而,我方与原告方之间的矛盾并未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我们仍然存在着沟通和调解的可能性。我方曾多次主动提出婚姻关系的修复,但原告方均以冷漠和拒绝回应,致使我们的婚姻进一步恶化。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二、关于经济赡养责任的承担
原告方要求我方承担经济赡养责任,但我方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赡养责任应当根据夫妻一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我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只能勉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无力负担原告方提出的高额赡养费用。同时,原告方自身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完全有能力自行负担生活所需。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的经济赡养要求。
三、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
原告方要求按照他们提供的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但我方对此存在异议。首先,原告方所提供的财产清单存在明显的漏报和隐瞒,我方拥有的财产远远超过原告方所列举的。其次,在婚姻期间,我方为家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努力,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我方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双方的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反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司XX,男,1xx1年1x月x日生,汉族
被答辩人孙XX,女,1xx2年4月6日生,汉族
xxx1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
院送达的原告孙XX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
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xx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xx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xx,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xxx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xxx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