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王先生,今日特向贵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公正审理以下车祸事故案件,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一、案情经过
2021年5月15日晚上8点左右,我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沿XX路行驶,当时天色已暗,道路照明不足。突然,被告李先生驾驶的货车违规变道,迅速冲出右侧车道,与我的车辆发生了擦碰。由于货车速度过快,碰撞造成了我的车辆严重受损,损失达到了2万元。
二、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证人证言,我可以明确地指出该车祸事故是由被告李先生的过失行为所致。首先,李先生违反了交通规则,未提前打开转向灯并进行变道示意。其次,他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道路限速,对其他车辆构成了潜在威胁。最重要的是,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停车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我的财产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失。
三、损失赔偿
根据我对车辆的评估,修复损失需要花费2万元。同时,由于这次事故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我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了额外的损失。因此,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我2万元的修理费和5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驾驶员在变更车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并提前观察,确保安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李先生赔偿我2万元的修理费;
2. 被告李先生赔偿我5万元的经济损失;
3. 其他有关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王先生
车祸事故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李小姐,今日特向贵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公正审理以下车祸事故案件,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一、案情经过
2021年6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沿XX路行驶,当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良好。突然,原告王先生驾驶的轿车突然变道,与我的车辆发生了擦碰。由于王先生的突然变道,我无法及时避让,导致了车辆的碰撞。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我车辆的损失达到了1万元。
二、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证人证言,我可以明确地指出该车祸事故是由原告王先生的过失行为所致。首先,王先生在变道时未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没有提前打开转向灯并进行变道示意。其次,他的驾驶行为对其他车辆构成了潜在威胁,给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带来了困扰。最重要的是,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
三、损失赔偿
根据我对车辆的评估,修复损失需要花费1万元。同时,由于这次事故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我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了额外的损失。因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王先生赔偿我1万元的修理费和3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驾驶员在变更车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并提前观察,确保安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原告王先生赔偿我1万元的修理费;
2. 原告王先生赔偿我3万元的经济损失;
3. 其他有关本案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李小姐
车祸事故起诉状 篇三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现住玉林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公司,住址:玉林市***
被告:***,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现住玉林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玉林玉林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121500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赔偿 元给原告 。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时,原告***醉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玉林方向往博白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双实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原由***驾驶的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玉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公司。事故发生前桂K***号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为:
一、医疗费合计为127760.00元:
二、护理费合计为77410元: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两人长期护理;司法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长期需两人护理,两人每月合计为70110元,按二十年计算。
三、误工费为4266.67元。
四、交通费:770元
五、住宿费:800元
六、住院伙食
补助费:2920元(住院73天*40元/天)。
七、营养费:3650元(住院73天*5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为70110元。
九、鉴定费1200元。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29850元
十一:车辆损失费:975元
以上损失合计为 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121500元,被告***公司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剩余款项的40%即79202.4元;另被告***公司和***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所以被告***公司和***赔偿应赔偿的'款项合计为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车祸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号。系豫---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暂计:----元;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4月25日14时50分许,---驾驶豫---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大道西段----西侧路口处时,在往北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与沿---大道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的---驾驶---牌三轮电动车后车厢内乘坐人---两车相撞,造成盛田牌三轮电动车翻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医疗费完全系原告垫付。
后经----交管巡防大队作出周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据悉:系豫----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豫----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且都在保险期限内。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却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