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优选3篇)

时间:2018-04-01 03:3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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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原告提出的行政上诉一事,向贵庭提交答辩状,敬请审阅。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其申请时存在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但我们已经在前一审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解释,证明行政机关在处理原告的申请时是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的。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因此,原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他的申请时存在歧视,但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行政机关在对待所有申请人时都是公平和一致的。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歧视指控,因此,这些指控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也是不合理的。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或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索赔请求应被驳回。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相信,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解释,法庭会认识到原告的上诉请求是毫无根据的。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一审的判决结果。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

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原告提出的行政上诉一事,向贵庭提交答辩状,敬请审阅。

首先,我们要强调行政机关在处理原告的申请时是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解释,行政机关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决定。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其申请时存在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但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点。因此,原告的上诉请求缺乏实质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他的申请时存在歧视,但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行政机关在对待所有申请人时都是公平和一致的。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歧视指控,因此,这些指控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也是不合理的。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或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索赔请求应被驳回。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相信,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解释,法庭会认识到原告的上诉请求是毫无根据的。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一审的判决结果。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

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三

关于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模板2016

  导语: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行政上诉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本案被告):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被答辩人诉状称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被答辩人诉称:“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权证及客观事实,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绥宁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日作出‘绥处字[2004]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平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绥处字[2004]3号的记载:“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代表人,李活道,组长。被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村民,李若武。”绥处字[2004]3号的申请人是大溪村二组,被答辩人之父李活道为大溪村二组组长,是该组代表人。可以得出结论:被答辩人与其父亲在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 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上诉答辩状优秀(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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