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提出的重复诉讼一事向贵庭提出答辩状。经全面审查,我认为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不成立,以下是我对此的辩解:
首先,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复起诉应当符合特定条件,即原告在案件的诉讼程序终结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于前次诉讼。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仅仅是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尚未完全终结之前提起了重复诉讼,而且其提出的新诉讼与原案的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因此,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其次,即使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也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复诉讼的请求应当是合理和必要的,即原告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在实际情况下有必要进行新的诉讼。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合法理由和必要性。根据我代理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原告已经在前一次诉讼中获得了他们所要求的全部权益,没有任何损失或不公正待遇。因此,再次提起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没有合理的依据。
最后,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复诉讼的请求如果构成对被告方的滥诉或滥用诉讼权利,应当加以制止。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显然构成了对被告方的滥诉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毫无理由地再次提起诉讼,不仅浪费了法院的资源和时间,也给被告方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因此,贵庭应当制止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代理的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提出坚决的反驳。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维护正义,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方代理律师
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我代理的被告方提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和理解。根据我代理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原告在前一次诉讼中已经获得了他们所要求的全部权益,没有任何损失或不公正待遇。然而,原告却声称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再次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原告对于前一次诉讼的结果存在着误解和不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诉讼程序终结,原告不应再次提起与前一次诉讼事实和理由相同的新诉讼。因此,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其次,即使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也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复诉讼的请求应当是合理和必要的,即原告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在实际情况下有必要进行新的诉讼。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合法理由和必要性。原告仅仅是因为对前一次诉讼结果不满而再次提起诉讼,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证明他们的新诉讼是合理和必要的。因此,贵庭应当驳回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
最后,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复诉讼的请求如果构成对被告方的滥诉或滥用诉讼权利,应当加以制止。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无疑构成了对被告方的滥诉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恶意侵害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方进行骚扰和打击。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止。因此,贵庭应当制止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代理的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重复诉讼请求提出坚决的反驳。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和理解,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重复诉讼请求,维护正义,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方代理律师
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三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
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四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水路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 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 <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五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