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上诉答辩状经典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上诉答辩状中,对原判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理由,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原判结果存在严重的不公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方的证据和辩词,而过多地偏向了原告方。这不仅违背了法庭的中立原则,也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此进行重新审议。
其次,我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辩词。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方在此案中存在着严重的失误和不实陈述。我方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原告方所提出的指控是不准确和不可靠的。然而,在原判结果中,法庭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审视,而是过于轻信了原告方的陈述。因此,我方请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这些证据,并重新评估此案。
最后,我方认为原判结果对我方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判结果使我方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损失。这不仅对我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我方的声誉和信誉。因此,我方请求法庭能够对此进行重新评估,并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判结果存在严重的不公正,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辩词。我方请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并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结果。谢谢法庭的审阅。
此致,
代理律师
优秀上诉答辩状经典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上诉答辩状中,对原判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理由,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原判结果对我方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判结果使我方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损失。这不仅对我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我方的声誉和信誉。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考虑到我方的证据和辩词,而过多地偏向了原告方。这违背了法庭的中立原则,也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并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结果。
其次,我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辩词。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方在此案中存在着严重的失误和不实陈述。我方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原告方所提出的指控是不准确和不可靠的。然而,在原判结果中,法庭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审视,而是过于轻信了原告方的陈述。因此,我方请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这些证据,并重新评估此案。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原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在此案中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却被判处了不公正的结果。这不仅对我方的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对我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我方请求法庭能够对此进行重新评估,并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判结果对我方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我方的辩词。我方请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此案,并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结果。谢谢法庭的审阅。
此致,
代理律师
优秀上诉答辩状经典 篇三
优秀上诉答辩状经典模板
导语: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诉答辩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上诉答辩状【篇1】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上诉答辩状【篇2】
答辩人:刘进科、王有、席永利等44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答辩人因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不服(2015)枣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收取合同外款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应予退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从事实上来说,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前承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枣强县只有上诉人一家公交公司,不会再有新的公交公司;被上诉人承租公交车后都有专属的经营线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定期组织学习教育。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勾画出一个大大的蛋糕,并要求被上诉人先交钱再签合同。被上诉人出于农民工朴实的性格和对上诉人的信任将钱交给上诉人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却发现格式合同条款和承诺不一致,存在多处霸王条款,合同也没有体现被上诉人多交的8-12万元款项。被上诉人意识到不对,多次要求上诉人说明额外收取的8-12万元是什么款项,要求出据票据,但上诉人既未给出满意答复,也不出据收款凭证,更不存在关于该笔款项的“口头约定”,上诉人收取的8-12万元款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
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确实存在合同外收取款项的事实,依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认定“收取合同外款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应予退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了口头约定的说法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
上诉人称“公交公司先期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再按月收取管理费”是行业的通行作法和交易习惯的说法也不能成立。首先,该作法是不是交易习惯,作为第一次接触租赁经营公交车的被上诉人并不知情;其次,上诉人也没有告知被上诉人其所谓的“交易习惯”;甚至,上诉人在合同外欺诈性收取该笔款项,既不出据收款凭证,也不说明款项名目,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关于“交易习惯”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月租金: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车辆已经不再继续营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被上诉人没有营运收入,合理的确定租金支付至开庭之
日,并无不当。此外,因上诉人上诉导致的迟延返还车辆期间的租金,更不能不公平的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居间报酬”,实际上是上诉人公司员工李立军、李曰伟的提成。上诉人可在返还被上诉人款项后,依据其内部规定或约定向李立军、李曰伟追偿,属于另外的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不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
四、关于“车辆磨损与折旧”: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以租赁物使用为代价换取租金收入,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租赁物本身的磨损和折旧,是租赁物使用的应有之义,根据合同法第2
18条之规定,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合理折旧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同时,这一主张属于新的'诉求,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之内。五、关于上诉人称其与一审法官之间有不应当的金钱往来:首先,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一方毫不知情;其次,既使上诉人与一审法官存在这种往来,但其往来的后果不应由善意的、无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再次,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不能因上诉人与一审法官一个人之间的往来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公正、公平的判决,上诉人与一审法官的往来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影响到一审判决公正。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