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的文正包括 篇一: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申诉状
一、引言部分
在一份申诉状中,引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它用来引起读者的注意并概述你的申诉目的。在这一部分,你应该简要陈述你的个人信息、案件的背景以及你的申诉目的。
二、事实陈述部分
在事实陈述部分,你需要详细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你应该提供确凿的证据和目击证人的声明来支持你的陈述。你可以按照事件的发展顺序来叙述,确保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三、法律分析部分
在法律分析部分,你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判例,说明为什么你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且你有权得到救济。你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法典,以支持你的观点。同时,你也可以提供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证明你的请求是合理的。
四、请求部分
在请求部分,你需要明确陈述你的申诉目的和你希望得到的救济措施。你可以请求补偿、撤销错误的决定、恢复你的权益等。确保你的请求明确、具体,并且与事实和法律分析部分相一致。
五、结尾部分
在结尾部分,你可以再次强调你的请求,并感谢读者对你的申诉状的关注。你可以提供你的联系方式,以便对方回复你的申诉。
总结:
撰写一份有效的申诉状需要清晰、逻辑性强的组织结构。在引言部分,你需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并概述你的申诉目的。在事实陈述部分,你需要详细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在法律分析部分,你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判例,说明你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在请求部分,你需要明确陈述你的申诉目的和你希望得到的救济措施。最后,在结尾部分,你可以再次强调你的请求并感谢读者对你的申诉状的关注。
申诉状的文正包括 篇二:申诉状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清晰明确的陈述
在撰写申诉状时,要注意清晰明确地陈述你的申诉目的。不要使用模糊的措辞或过长的句子,以免让读者产生困惑。在叙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事实时,要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陈述的连贯性。
二、针对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在陈述事实时,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来支持你的陈述。证据可以包括合同、协议、照片、录音等,而证人证言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或专家的意见。确保你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与你的陈述相一致,并且具有说服力。
三、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
在法律分析部分,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判例来支持你的观点。你可以引用法典、法规、司法解释等。确保你的引用准确无误,并且与你的陈述相吻合。如果有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也可以引用来加强你的请求的合理性。
四、明确的请求和救济措施
在请求部分,要明确陈述你的申诉目的和你希望得到的救济措施。你可以请求补偿、撤销错误的决定、恢复你的权益等。确保你的请求明确、具体,并且与事实和法律分析部分相一致。
五、审慎选择用词和语气
在撰写申诉状时,要审慎选择用词和语气。用词要准确、恰当,不要使用夸张或贬低的措辞。语气要客观、中立,避免过于情绪化或冲动。通过准确、恰当的用词和客观、中立的语气,可以增加你的申诉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总结:
撰写一份有效的申诉状需要注意清晰明确的陈述、针对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明确的请求和救济措施以及审慎选择用词和语气。通过遵循这些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可以增加你的申诉状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申诉状的文正包括 篇三
申诉状的文正包括
民事申诉状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刚,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137064…。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董刚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5)历民初字2009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及中级法院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二、具体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董观龙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2000年12月11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张顺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4年11月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05年5月27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顺英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也未敢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5)历民初字2009号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其情况下,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0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张顺英手里那份律师见证医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3:司法笔迹鉴定采用的“样本”是来源渠道非法;既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写给我大姐董毅的一封私人书信。而“检材”也是原告提供的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这种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这就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对此鉴定结果,本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庭并不理会。
4:在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自书遗嘱中,既有手印也有签名。对此,在我的书面法庭发言中提出了四点质疑。于是,原审法庭就不对这份伪造嫌疑很大的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而对上述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仅作签名的笔迹鉴定并以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