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优质4篇)

时间:2013-05-04 06:38:24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提出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本案进行回应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真实性。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了其商标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发现原告方所声称的商标并不存在,或者其商标的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原告方对我方提起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应当被驳回。

其次,就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具体回应。原告方要求我方停止使用其所谓的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我方从未使用过原告方所声称的商标,更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即使我们假设我方确实使用了原告方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权的存在与合法性,并证明我方的使用已经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然而,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应当被驳回。

最后,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告方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根据我方的调查,我们发现原告方在此案中存在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其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们认为原告方提起此案的目的是恶意诋毁我方的商誉,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要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谴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应当被驳回。同时,我们要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谢谢贵庭!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提出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本案进行回应和辩护。

首先,我方要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了其版权,并要求我方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我方对原告方所声称的作品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发现原告方所声称的作品并无法证明其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原告方对我方提起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应当被驳回。

其次,我方要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具体回应。在本案中,原告方要求我方停止使用其所谓的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我们从未使用过原告方所声称的作品,更不存在任何版权侵权行为。此外,即使我们假设我方确实使用了原告方的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作品的版权存在与合法性,并证明我方的使用已经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然而,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应当被驳回。

最后,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告方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根据我方的调查,我们发现原告方在此案中存在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其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们认为原告方提起此案的目的是恶意侵害我方的合法权益,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我们要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谴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应当被驳回。同时,我们要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追究。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谢谢贵庭!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英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

  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

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

  然而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

  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

  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2005年12月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

  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

  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

  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

  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11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优质4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