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C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特以第三人身份提出此上诉状,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提起上诉,并就涉及我利益的相关问题向贵庭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C先生于2020年1月1日起租赁被告B先生所有的商业房屋,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和租期履行租赁合同。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B先生未按约定维护商业房屋的正常运营,导致原告C先生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C先生在租赁期满后,要求被告B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B先生拒绝履行。
二、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C先生遂向贵庭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获得了部分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先生赔偿原告C先生损失的一部分,但未能充分保护原告C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一审法院未能给予充分考虑和保障。
三、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作为第三人,特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
1. 请求贵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B先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2. 请求贵庭确认原告C先生的损失,并要求被告B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请求贵庭充分考虑并保护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在本案中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证据及理由
1. 提供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C先生与被告B先生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B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商业房屋的义务,导致原告C先生遭受经济损失。
3.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我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不足,请求贵庭重视并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作为第三人特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审理本案,保障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此致
上诉人:第三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C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特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此上诉状,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提起上诉,并就涉及我利益的相关问题向贵庭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C先生于2020年1月1日起租赁被告B先生所有的商业房屋,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和租期履行租赁合同。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B先生未按约定维护商业房屋的正常运营,导致原告C先生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C先生在租赁期满后,要求被告B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B先生拒绝履行。
二、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C先生遂向贵庭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获得了部分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先生赔偿原告C先生损失的一部分,但未能充分保护原告C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一审法院未能给予充分考虑和保障。
三、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作为第三人,特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
1. 请求贵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B先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2. 请求贵庭确认原告C先生的损失,并要求被告B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请求贵庭充分考虑并保护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在本案中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证据及理由
1. 提供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C先生与被告B先生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B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商业房屋的义务,导致原告C先生遭受经济损失。
3.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我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不足,请求贵庭重视并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作为第三人特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审理本案,保障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此致
上诉人:第三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 篇三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
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