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精简3篇】

时间:2016-05-09 03:16: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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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张某,在本案中我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特向贵院提起民事上诉,请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案情回顾

我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曾经历过一段美好的时光。然而,自从2016年开始,我们的婚姻关系开始出现严重矛盾和冲突。被告王某经常对我进行家暴,言语上的侮辱和肢体上的伤害让我备受折磨。我曾多次劝说被告改正错误,但被告并未悔过自新。

2018年5月,我无法忍受被告对我的虐待,决定提出离婚申请。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被告的家暴行为,并且未给予我足够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申请,使我深感失望和委屈。

二、上诉理由

1. 法院忽略了被告的家暴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无论是言语还是肢体上对配偶的虐待行为,而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多次对我进行家暴。然而,一审判决中未对此事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导致法院未能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

2. 法院未给予我足够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我作为受害者,应该得到法院的保护和支持。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未对被告的虐待行为提出任何制裁,并且将责任归咎于我,这是对我的不公正对待。

3. 法院未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被告的家暴行为应该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并且应该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制裁。然而,一审判决中未对此进行充分考虑,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和运用。

三、诉讼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我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2. 给予我足够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我作为受害者应该得到法院的保护和支持。我希望贵院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离婚申请,并对被告的家暴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3. 赔偿我因此案遭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的家暴行为,我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我希望贵院能够给予我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我所受到的损失。

四、证据清单

1. 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包括我对被告家暴行为的书面记录、家庭暴力事件的报警记录以及医院的伤情证明等。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包括《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等。

我诚挚希望贵院能够审慎对待此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给予我公正的判决。谢谢!

原告:张某

日期:

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 篇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200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200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200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999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7588.19元,产权100%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2000年初搬进去居住,2001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胡××所有,至少应判胡××补偿我7.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胡××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000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

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胡××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

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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