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精简3篇)

时间:2018-04-06 01:42: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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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告人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遭受一审判决,现在向贵庭提出上诉。

一、案情回顾

根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我被指控在XX时间段内以非法的方式组织并领导了一个集资项目,欺骗了大量投资者并非法占有其资金。然而,我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认为我并没有故意欺骗投资者,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们的资金。

二、理由阐述

1. 缺乏证据支持

在一审中,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故意欺骗投资者或非法占有他们的资金。例如,他们提供了一些投资者的证词,但这些证词并不一致,也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来证明我对投资者进行了欺骗行为。

2. 项目的失败并非我个人的责任

投资项目的失败并不仅仅是因为我个人的失误或欺骗行为,而是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尽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项目的成功,但最终还是失败了。这并不能作为我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证据。

3. 我并没有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虽然我承认在项目失败后,我没有能够将投资者的本金全部返还给他们,但这并不意味着我非法占有了他们的资金。我一直在寻找解决方案来偿还投资者的损失,但由于项目的失败和其他经济困难,我并没有能力立即偿还全部资金。

三、要求判决

鉴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无罪判决。我相信,在进一步审理和调查的基础上,法庭将能够公正地评估我的行为,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在此,我恳请贵庭给予我重新审理的机会,以免我无辜受罚。

被告人: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告人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遭受一审判决,现在向贵庭提出上诉。

一、案情回顾

根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我被指控在XX时间段内以非法的方式组织并领导了一个集资项目,欺骗了大量投资者并非法占有其资金。然而,我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认为我并没有故意欺骗投资者,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们的资金。

二、理由阐述

1. 证据不充分

在一审中,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故意欺骗投资者或非法占有他们的资金。例如,他们提供了一些投资者的证词,但这些证词并不一致,也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来证明我对投资者进行了欺骗行为。

2. 被迫行为的情况

我被迫参与了这个集资项目,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包括经济压力和他人的威胁,我不得不屈从于他人的意愿。我并没有主动选择参与这个项目,也没有故意欺骗投资者,而只是被迫采取了一些行动。

3. 环境因素的影响

在案发期间,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非常不稳定,许多投资项目都遭遇了困难和失败。我所组织的集资项目也受到了这些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项目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故意欺骗投资者,而是受到了外部环境的限制。

三、要求判决

鉴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重新审理此案,并对我的行为进行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评估。我坚信,在进一步审理和调查的基础上,法庭将能够认识到我的无辜,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在此,我恳请贵庭给予我重新审理的机会,以免我无辜受罚。

被告人: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篇三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由YJBYS小编为您带来,希望您喜欢,谢谢!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余某某,男, 1967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4号6栋3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一、 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同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阜阳亿源公司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门的员工集体完成, 每个员工的业务费用是由部门经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给业务人员,而不是全部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经营七部的'业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判决将整个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经营七部的业务费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涉案的亿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自身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决策、管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经营部经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而同为经营部经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接受,因为上诉人和其他经营部经理所从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样,而判决结果的差异巨大。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集资诈骗罪中属从犯,而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中有761万余元系经营七部整个部门所为,所支取业务费61万余元中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上诉人一向遵纪守法,无不良劣迹;在本案案发前,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触犯法律,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以上情节,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畸重。

  综上,在本案中,一审判定上诉人

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 余某某

  20Xx年7月20日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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