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推荐3篇)

时间:2011-04-09 02:22: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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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篇一

近年来,我国刑事上诉状的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然而,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刑事上诉状中存在着量刑过重的情况。这种现象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因为它不仅违背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量刑过重违背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即罚恶扬善、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然而,在一些刑事上诉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审理程序不当等原因,导致被告人受到了不公正的惩罚。这种量刑过重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也给被告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其次,量刑过重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审判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辩护、申诉、上诉等权利。然而,在一些刑事上诉状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一方面,被告人可能因为量刑过重而被判处过高的刑罚,导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被告人可能因为量刑过重而无法及时申诉和上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针对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首先,加强对刑事上诉状的审查,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加强对刑事上诉状中的量刑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量刑标准和方法。同时,加强对刑事上诉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量刑过重的问题。最后,加强对刑事上诉状中的被告人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总之,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违背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社会。

常用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篇二

刑事上诉状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其中存在着量刑过重的问题。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在分析该问题时,我们需要认识到量刑过重的原因和影响,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造成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他们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压力,或者被个人情感所左右,从而在量刑时偏向于过重。另一方面,一些刑事上诉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审理程序不当的问题,导致被告人受到了不公正的量刑。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问题的存在。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首先,它会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人可能因为量刑过重而被判处过高的刑罚,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其次,它会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刑事司法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量刑过重的现象会削弱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了解决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对刑事上诉状的审查和监督。只有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避免量刑过重的问题。其次,加强对刑事上诉状中量刑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量刑标准和方法。同时,加强对刑事上诉状中被告人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最后,加强对刑事上诉状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量刑过重的问题。

总之,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社会。

常用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篇三

2016常用的刑事上诉范文(状量刑过重)

  导语:谐社会多学法,依法办事莫犯傻;朋友权益受侵害,依法维权为发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9 年7 月23 日生,于20xx 年1 月 6 日经××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看

  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于 20xx 年3 月31 日收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我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构成故 意杀人罪,属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用小刀扎向被害人具有自卫性质

  2009 年10 月27 日中午,上诉人在×× 县×× 煤矿煤井中干活儿时,负责 往井外运矿渣,被害人林×× 负责装车。在每次装车期间,上诉人都拿着煤井中 的一个粗排水管对着嘴唱歌。被害人林×× 趁上诉人在向井外运矿渣时,在上诉 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上诉人运矿渣返回后拿起水管准备唱歌,里面的尿洒到 自己的身上和嘴里,因此,上诉人和被害人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 被害人用胳膊勒紧上诉人脖子致使上诉人不能喘息的情况下,上诉人掏出自己腰间 的一把小刀照被害人林×× 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被害人林×× 跑出井外 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死亡。从当时的案发情况来看,上诉人 拿出小刀刺向被害人林×× 是在无法喘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措施,具有自卫性质。但是,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林×× 勒紧上诉人脖子 的事实不予认可,将上诉人的自卫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是被害人林×× 在上诉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并在 尿液洒到上诉人的衣服上和嘴里的情况下引起的,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因上 诉人自卫的'情况下将其刺伤因流血过多造成的。上诉人并无杀害林×× 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由于上诉人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国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错误和无视上诉人的正当 防卫情节,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无期徒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自卫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此致

  ××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名)

  20xx 年4 月6 日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篇二】

  上诉人:马某,男,22岁,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1、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诉人于2009年11月7日在西单豆捞坊用餐时,在饮用的雪碧中发现不明物质,随即入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上诉人向民警如实陈述了“不记得谁打开的饮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诉人仔细回忆。为避免牵扯他人,导致个人隐私曝光,上诉人只好说是自己打开的。上诉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虚假陈述。

  2、“虚假事实”并未向社会公众散布。所谓的“虚假事实”(即“雪碧由谁打开”)并未通过相关新闻单位“散布”到社会公众。在上诉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2010年3月10日),任何媒体的

  报道中均未出现“马某亲手打开了雪碧”这一事实。

  3、“虚假事实”并未损害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这一基本事实是导致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损的基本事实。“雪碧由谁开启”并不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商誉。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事实的调查,但是不会直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原判法律认识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属于“客观归罪”,违背了刑事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这一要件,毫无疑问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机关侦破刘晓静等人故意杀人案,上诉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直认为雪碧存在质量问题。既然上诉人不明知“遭人投毒”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原判直接以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认定上诉人的“明知”,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结果对消费者维权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诉人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此举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对部分事实有所隐

瞒,并不说明企业商誉的受损是由上诉人所造成。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在于食品安全频频亮起“红灯”,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如果对上诉人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助长一些不法奸商的嚣张气焰,以“损害商品声誉”为由,吓阻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威胁敢于曝光的新闻单位。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鉴定技术,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确定的情形下才能对经营者主张权利,显然会使得消费者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上诉人认为,一个判决,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会效果。法院判决对社会秩序有指引的作用。本案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社会影响的角度,都不宜判决上诉人有罪。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媒体的报道已经得到了维护。雪碧的清白,不需要通过上诉人的有罪来证明,更不能以千千万万消费者的权利作为代价。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2月28日

常用的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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