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 篇一
交通事故上诉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方,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作出上诉。现将事故经过、证据及理由列举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9年8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驾驶着我的小轿车沿XX路行驶,行至某路口时,突然被被告方的货车迅速并且未减速地撞上。由于被告方的过失,我的车辆受到严重损坏,我也因此受到了一些轻微的伤害。
二、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上了发生事故时的现场照片,清晰地展示了我的车辆被撞击的情况。
2. 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已经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明确了被告方的过失。
3. 物证:附上了我车辆的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证明了车辆的损坏程度以及修理所需费用。
4. 医院诊断证明书:我去医院接受了相关检查,并获得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了我受到了轻微的伤害。
三、理由
1. 被告方的过失: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方在事故发生时未减速并且未遵守交通规则,明显存在过失行为。
2. 损失赔偿:根据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我的车辆已经受到了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高昂,我应当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同时,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我也受到了轻微的伤害,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致
原告方
日期:2020年6月15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 篇二
交通事故上诉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作出上诉。现将事故经过、证据及理由列举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9年8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驾驶着我的货车沿XX路行驶,行至某路口时,突然与原告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由于原告方的不当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上了发生事故时的现场照片,清晰地展示了事故的发生位置和车辆的相对位置。
2. 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已经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明确了原告方的过失。
3. 车辆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附上了我车辆的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证明了我的车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坏。
三、理由
1. 原告方的过失: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不当驾驶行为,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的发生。
2. 损失赔偿:根据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我的车辆受到了一定的损坏,需要得到相应的修理费用赔偿。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方存在过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被告方
日期:2020年6月15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 篇三
导语:你让我让让出温馨,你抢我抢抢出祸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谢素立,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
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
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
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贵,男,汉族,1962年6
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玉皇庙镇韩庄行政村韩
庄015号。系死者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女,汉族,1962年10
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2009年9
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泽,男,汉族,2011年11
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依娜,女,汉族,2014年11
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幼女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号。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元认定错误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 ,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城镇标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经常居住地居住于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也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城中,原告提供证据不全,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