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代表被告人XXX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无辜的。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到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导致了错误的判断。我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详细列举出这些错误,并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
首先,关于被告人XXX的身份认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为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但法院没有合理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认定。被告人XXX在案发当时并未现场,他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都证明了他的无辜。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并未被充分考虑,导致了对被告人的错误认定。
其次,关于关键证据的可靠性。一审判决依赖于某些关键证据来定罪,然而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和不可靠性。例如,指控方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并未经过专业鉴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存在疑问。同时,其他证据也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这些都应该引起法院的警惕。
最后,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和庭审中受到了限制,无法有效地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种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侵犯,使得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公正之处。被告人XXX是无辜的,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权益保障。因此,我请求贵庭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并对被告人XXX作出无罪判决。
特此上诉。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代表被告人XXX向贵庭提出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无辜的。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到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导致了错误的判断。我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详细列举出这些错误,并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
首先,关于被告人XXX的身份认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为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但法院没有合理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认定。被告人XXX在案发当时并未现场,他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都证明了他的无辜。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并未被充分考虑,导致了对被告人的错误认定。
其次,关于关键证据的可靠性。一审判决依赖于某些关键证据来定罪,然而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和不可靠性。例如,指控方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并未经过专业鉴定,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疑问。同时,其他证据也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这些都应该引起法院的警惕。
最后,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和庭审中受到了限制,无法有效地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种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侵犯,使得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公正之处。被告人XXX是无辜的,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权益保障。因此,我请求贵庭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并对被告人XXX作出无罪判决。
特此上诉。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篇三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无罪的刑事上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任xx,男,1x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越秀区福今路21号601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
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
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
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样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上诉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诈骗犯罪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
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前提条件。
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隐瞒承兑汇票系变造的主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诈骗,这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全部口供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于20xx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吉路于20xx年3、4月份认识,于吉路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当时,上诉人问于吉路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于吉
路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吉路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
其次,从20xx年3月6日,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吉路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吉路只告诉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真实的。”由此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
关于于吉路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犯罪的关键处。
上诉人认为,一审不能以需要支付60万元成本获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
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可能性有很多。
上诉人一直以为是于吉路支付办理贷款的成本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建兴、宋兵武、朱冬明、彭永强、齐雄开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
颜建兴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实汇票是真实的;宋兵武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朱冬明当时承诺他已经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保证是真票。
朱冬明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以前一个叫文铁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通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情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
彭永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饭后,齐雄开、张友良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友良告诉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真实的。
齐雄开在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兴业人员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份承兑汇票是真实的。
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那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真假情况存在隐瞒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对于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过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与,全部是文铁一手操办,文铁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与于吉路应该各归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归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志中和胡建波的证言可以得知,直到20xx年1月18日(20xx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志中前往湖南长沙与宋兵武、朱冬明协商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事情。
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中宋兵武、朱冬明已经证实伏志中代表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情。
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可能于20xx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原则。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铁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冤屈和无奈,因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进行辩白,上诉人已经年岁已高,身患严重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
上诉人始终坚持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铁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二审法院抛弃顾忌各个部门的利益,顾忌错案的影响后果的思维模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 日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潘xx,男, 1xxx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x91X,住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西苑7号楼1单元101室。
上诉人潘xx因贿赂罪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xx)台椒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xx)台椒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
2、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在公诉机关一对一的指控证据尚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却早已对上诉人做了有罪推定,什么法庭调查?什么法庭质证?已近乎于形同虚设,一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不顾,置上诉人的清白不顾。
本案公诉机关所提交的指控证据全部是伪造、编造的制假证据,这些证据不但取证形式不合法、内容更加荒唐, 然而一审法院竟然能据以定罪量刑,是明目张胆在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