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6篇】

时间:2018-06-08 03:45: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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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就本案不服贵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陈述如下理由:

一、案件背景

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然而,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要求贵院对此作出裁定。贵院在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后,作出了裁定,认为贵院不具备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管辖权。

二、异议裁定理由不充分

根据我对贵院裁定的审查和研究,我认为贵院在作出异议裁定时,并未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我作为原告,选择将本案提交贵院审理,是基于被告行为与我所在地的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行为与贵院所在地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贵院应当具备审理本案的管辖权。然而,贵院在裁定中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点。

其次,贵院在裁定中引用了相关判例,但未对我提供足够的解释和说明。作为原告,我对贵院所引用的判例并不了解,贵院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供我参考。因此,我对贵院裁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表示质疑。

最后,贵院在裁定中未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本案涉及的纠纷事项与被告在贵院所在地的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贵院应当具备审理本案的管辖权。然而,贵院在裁定中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导致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请求贵院重新审查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我请求贵院撤销原裁定,并作出新的裁定,确认贵院具备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管辖权。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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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对于贵院对本案不服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表示异议,并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陈述如下理由:

一、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贵院在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认为贵院不具备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管辖权。然而,我对贵院的裁定结果表示异议,因为贵院的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行为与贵院所在地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贵院应当具备审理本案的管辖权。然而,贵院在裁定中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导致裁定结果不合理。

二、裁定理由不充分

贵院在裁定中引用了相关判例,但未对我提供足够的解释和说明。作为原告,我对贵院所引用的判例并不了解,贵院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供我参考。因此,我对贵院裁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表示质疑。

在裁定中,贵院未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本案涉及的纠纷事项与被告在贵院所在地的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贵院应当具备审理本案的管辖权。然而,贵院在裁定中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导致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请求贵院重新审查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我请求贵院撤销原裁定,并作出新的裁定,确认贵院具备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管辖权。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三

  导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才不会出现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如果出现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五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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