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优质5篇】

时间:2015-01-04 01:24: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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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公司在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上的错误处理,我特此向贵院提起上诉。

我被公司雇佣为销售人员,从入职以来一直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职责,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然而,最近公司突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声称我只是一名临时工,没有与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处理,我表示强烈的不满和异议。

首先,我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期间从未中断过劳动关系。我一直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各种培训和考核,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和奖励。我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并无差别,公司也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我与公司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工关系。

其次,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的情况下,我作为公司的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力,并根据公司的安排和指令进行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报酬。这种雇佣关系明确地构成了劳动关系,而非临时工关系。

最后,公司的解雇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的解雇通知书,公司明确指出我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这表明我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和期望下正常开展工作。如果我只是一名临时工,公司根本没有理由对我的工作表现提出任何批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推翻原判,确认我与公司之间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希望贵院能公正裁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对此案件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上诉人:XXX

日期:XXX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对于公司将我定义为临时工的处理方式,我对原判提起上诉。

我被公司雇佣为销售人员,从入职以来一直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职责。然而,最近公司突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声称我只是一名临时工,并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处理,我表示强烈的不满和异议。

首先,我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期间从未中断过劳动关系。我一直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各种培训和考核,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和奖励。我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并无差别,公司也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我与公司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工关系。

其次,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的情况下,我作为公司的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力,并根据公司的安排和指令进行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报酬。这种雇佣关系明确地构成了劳动关系,而非临时工关系。

最后,公司的解雇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的解雇通知书,公司明确指出我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这表明我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和期望下正常开展工作。如果我只是一名临时工,公司根本没有理由对我的工作表现提出任何批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推翻原判,确认我与公司之间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希望贵院能公正裁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对此案件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上诉人:XXX

日期:XXX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篇三

  导语: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王XX,

  被上诉人:南通XX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7月21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另行公正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其未办理医疗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964.00 元;

  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24437.00元(3491*7);

  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1.00元;

  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4252.50元;

  6、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6982.00元(3491*2);

  7、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8、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事实和理由:

  一、 被上诉人辩称将承包熔盛船厂的劳务又发包给施XX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上诉人认为证据不是很充分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一份与施XX签订的船舶工程制造承揽合同,但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严格履行了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事实上,施XX也没有任何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金来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和和资格,施胡申只是被上诉人公司的一个部门带

  班负责人,根本不是该劳务项目的什么承包人。再说,熔盛船厂也禁止劳务公司进行转包劳务的。另外,不管是不是真的存在转包劳务的关系,这个劳务项目对外还是一律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出现的。第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工资是施XX个人发放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如果确实是施XX个人发放工资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完全有条件要求劳务承包人施胡申为其提供这几个月来的工资发放凭证来佐证其主张的,而在仲裁和诉讼当中却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事实是被上诉人统一办理工资卡发给上诉人工资的。所以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劳务项目工作期间是施XX个人雇佣的是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一卡通”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这样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缺乏公正性的`。

  第一,上诉人于2011年7月9日开始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电焊工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上班工作后,被上诉人根据熔盛船厂的工作制度,为上诉人办理了进出熔盛船厂的工作电子卡,该卡标有“南通龙舟”和“熔盛重工”字样,而且还有上诉人的照片和指纹,该卡并没有标注诸如‘施XX“劳务公司的字样。上诉人认为这个工作卡不论是外观方面还是实质上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被上诉人否认这个卡的真实性,完全可以提供办卡的登记表以及卡里的指纹与上诉人进行鉴定核实。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对该卡的证明力有无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

  第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被上诉人公司为上诉人在如皋港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这张贴由上诉人照片的暂住证上面的暂住地址清清楚楚写的也是“龙舟公司”。这个暂住证是当地派出所严格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颁发的,上诉人认为暂住证进一步证明了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工人。被上诉人其仅仅依据一份与带班负责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完全是一种欲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推托之词。

  第三,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简单地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据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即龙舟公司)和劳动者(即上诉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施X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加之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

发放的工作卡、工资卡、暂住证等证据,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说明上诉人工作期间是受被上诉人管理的,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将“施XX”的职务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显然是一种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因而上诉人不服,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前述请求。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 钟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铜陵县斗门村八组13号。。

  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钟某从事油漆工作,钟某的考勤及工资均由胡某负责,其性质上应属于胡某雇佣”。一审判决如此认为显然认定事实错误,难道没有承包工程资质条件的包工头胡某可以承包工程吗?那《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和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岂不要进行修改吗?一审判决通过“肯定包工头可以承接工程,有权招工并确认包工头为用工主体” 并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肯定了包工头承包工程的合法性,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本案从表面上看,胡某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工程,招用了钟某,钟某的工资和考勤均由胡某负责,但实质上胡某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间应当为内部承包关系,是建筑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效率而实行的一种工作方式。对劳动者而言,对第三人而,胡某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招用工人是代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招用,胡某给工人发的工资是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后代表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给工人的,其所承接的工程是新世纪的工程而不是胡某个人的工程,钟某等工人完成的油漆工程质量由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业主负责而非由胡某负责。因此从实质上来说,“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给包工头胡某,胡某招用原告钟某从事油漆工作,钟某的考勤及工资均由胡某负责,其性质上应属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雇佣”。

  一审判决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十六条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定义以及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于本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风马牛不相及。

  确认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用工主体,其次确定原告是否为劳动法上之劳动者,最后确定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的建筑企业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相对于劳动者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即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由包工头胡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于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某之间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法律规定,确认上诉人钟某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间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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