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民事起诉状写法格式及 篇一
诈骗民事起诉状写法格式及 篇二
诈骗民事起诉状写法格式及 篇三
民事诉状概念:
民事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依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种类
当前主要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和民事撤诉书
六种。
民事起诉状,也叫民事起诉书。
民事上诉状,也叫民事上诉书。
民事答辩状,也叫民事答辩书。
民事诉状写法格式
民事诉状结构上包括:标题、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以及附项共六个部分。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或叫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写法格式:
原告 张XX,男,48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X大街108号。
委托代理人 张XX,男,36岁,XX市人,XX市XX公司司机,住址同前。
系原告之弟。
被告 付XX,男,38岁,XX市人,无正当职业,住XX市XX区XX胡同9号。
诉讼请求
一、被告将用报废汽车(京A·Wxxxx号)旅行桑塔纳轿车所骗取的车款6.7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二、补偿原告购车后一周内所花修车费4800元。
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XX系一下肢瘫痪的重度残疾人,凭自己多年劳动积攒的数万元血汗钱,委托其弟张XX在XX旧车市场(机动车)购买了旧轿车一辆。
被告付XX素以倒卖机动车为业。
在本案中,他以欺诈的手段用1993年出厂的假证明,卖给了原告一辆旅行桑塔纳轿车(京A·Wxxxx号)。
车款6.7万元整,由原告之弟张XX一次付给被告。
但双方订有一项协议,即如该车不能过户,由卖车的被告将全部车款退还给原告。
当原告去旧车交易市场过户时,查到了该车的档案,档案载明该车系1986年出厂的汽车,已属报废车不予过户。
经原告及其弟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才讲此车亦系他人托他代卖的,款已交给托卖人,应由托卖人将此款退给原告。
经与托卖人直接交涉,托卖人称,他也是受骗的,需由他向法院起诉最初
的骗子,追回骗款后,才能退还车款。
后经托卖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历时一个月左右,托卖人追回了车款,并已将车款退给了代卖人付XX。
但直到目前,付XX仍迟迟不肯将车款退给原告,并提出他已将车款中的2000元补偿给托卖人,作为他打官司之用。
要求扣除此款项。
原告对此无理要求坚决不同意。
为使被告尽快归还骗取的车款,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秉公执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全部车款退给原告。
并补偿原告所遭受的修车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或电话):
一、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车协议(原件)。
二、XX旧车交易市场经理王X的证言。
三、有关该车的证件(托卖人打官司时已交XX县人民法院)。
四、旧车交易市场治安办公室负责人李X的证言。
五、原告修车单据一份。
XX旧车交易市场经理王X,电话XXXXXXXXXXX
旧车交易市场治安办负责人李X,电话:XXXXXXX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件:1、起诉状副本1份。2、证据5份。
起诉人 张XX
委托代理人 张XX
XX年X月X日
诈骗民事起诉状写法格式及 篇四
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07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07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
2007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达(2007)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