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起诉状(通用4篇)

时间:2019-01-06 09:31: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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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一名农民工,身处困境,被迫向贵庭提起讨薪诉讼,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以下是我对雇主的一系列不公行为的陈述。

我于去年7月份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担任工地清洁工。根据双方协议,我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5元。然而,自从我开始工作以来,雇主一直拖欠我的工资,且拒绝履行双方协议。

首先,我在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就遇到了工资拖欠问题。雇主只支付了我劳动的一半工资,而且还迟了一个星期。我当时选择了忍耐,相信雇主只是暂时遇到困难,并会尽快支付余下的工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

从去年8月份开始,雇主开始拖欠我一个月的工资,然后变成两个月,三个月,甚至更长。我多次向雇主提出工资问题,但他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说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其他工地的问题导致拖延。我感到非常无助和绝望,因为我需要工资来维持生计和支持我的家人。

我还发现,我不是唯一遭受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在工地上,我结识了许多同样遭遇困境的工友。我们曾多次集体向雇主要求支付工资,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雇主对我们的诉求置若罔闻,继续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相信法律会给予我公正的判决,并迫使雇主履行双方协议,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此诉讼,引起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关注,促进相关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最后,我恳请贵庭给予我公正的审理,并依法判决雇主支付我拖欠的工资。我愿意提供任何需要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谢谢贵庭的审理。

农民工 讨薪人姓名

日期

农民工讨薪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一名农民工,为了追回拖欠的工资,我不得不向贵庭提起讨薪诉讼。我将在以下陈述中阐述我的情况和对雇主的控诉。

我于去年10月份开始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担任河道清理工。根据双方协议,我每天工作10小时,工资为每小时20元。然而,自从我开始工作以来,雇主一直拖欠我的工资,且拒绝履行双方协议。

首先,我工作了一个月后才收到第一笔工资,而且只支付了我应得工资的一半。这让我非常困惑和失望,因为按照合同,我应该每月底收到全额工资。我向雇主提出了工资拖欠的问题,但他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说公司资金有问题或者其他工程的延迟导致拖欠。

从那以后,我每个月都遭受着工资的拖欠。有时候拖欠一个月,有时候甚至拖欠两个月。我曾多次向雇主提出工资问题,但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我和其他工友一起上访,要求雇主支付我们的工资,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雇主对我们的诉求置若罔闻,继续逃避责任。

由于工资拖欠,我和我的家人陷入了困境。我们的生活变得非常困难,无法支付房租和生活费用。我无法承受更长时间的拖欠,因此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相信法律会给予我公正的判决,并迫使雇主履行双方协议,支付我应得的工资。

最后,我恳请贵庭给予我公正的审理,并依法判决雇主支付我拖欠的工资。我愿意提供任何需要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此诉讼,引起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关注,促进相关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农民工 讨薪人姓名

日期

农民工讨薪起诉状 篇三

  原告人代表:陈克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大坪乡孟坪村1组01010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6804211818,手机号码13974218812)

  被告人: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鼎国际项目部(地址:澧县鑫鼎国际综合楼即澧州大道与十一支交汇处)

  主要负责人:刘连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桃花滩社区居委会5组,身份证号码430723196501040415,手机号码13707369367)

  李振清(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社区居委会062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5212051019,手机号码13511153568)

  汪春生(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车溪乡詹家村11组11053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7004165010,手机号码17773618228)

  案由:追讨农民工工资

  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农民工工资1150000元(壹百壹十五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2013年,由澧县鑫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鑫鼎国际综合楼,位于澧县澧州大道与十一支交汇处,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为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质为挂靠名义),但实际合伙承包人为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同年6月陈克明(原告人代表)以承包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简称清包,承接了该工程的所有劳务作业。于2015年6月23日,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在鑫鼎国际项目部将未支付的剩余农民工工资(115万元整)亲笔签署了一张工资欠条证明(后附有原件照片),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讨薪,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拖延支付。直到2016年2月4日,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再次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包含将剩余农民工工资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没付清将按2分利息计息,直到本息付清为止(后附有原件照片)。原告及工友们在承诺得不到兑现的情况下,联名上诉到澧县劳动局领导办公室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未存预留储备金,没有办法发工资,建议走司法程序;劳动监察大队还表示他们权力受限,无权扣人、扣物、冻结账户,如果按程序移交公安,他们还得花自己的经费请公安部门办事,这样一来,你们觉得监察大队的办事效率会有多高呢?这难道不是政策上的漏洞吗?由于农民工们根本没那笔钱也打不起这种官司,所以恳求政府多多关注,望问题得到处理解决。转眼4年过去了,原告(陈克明)一直催促找到鑫鼎国际项目部的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讨薪,但至今未收到他们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此期间也一直找过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该施工单位采取不理睬也不出面处理解决的不作为的.态度,实在让人悲愤不已,义愤填膺。所以本人及代表工友们实在是忍无可忍,被逼无奈,讨薪未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望问题能得到解决。

  特恳请各位领导,将心比心,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原告人代表:陈克明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附件(均为原件照片):一、工资欠条证明一张

  二、承诺书一份

农民工讨薪起诉状 篇四

  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 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

  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

  承包额为495125. 74元。

  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

____日。

  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

  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

  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

  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三幢楼均经 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

  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

  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

  但价值174551. 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

  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

  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

  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 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08元;

  (二) 结算零建工程款:174551. 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66913.30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10768.57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至______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54595. 88 ig;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设备闲置费57979. 30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2006.8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农民工讨薪起诉状(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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