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向贵院递交本起侵权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方XXX(以下简称被告)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我创作的作品,并且以他人的名义发布,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我是作品《XXX》的著作权人,已经在20XX年X月X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证书。该作品是我用心创作的,具备独创性和独特性。
2. 被告在20XX年X月X日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篇名为《XXX》的文章,该文章与我创作的作品《XXX》在内容和结构上高度相似,且明显是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作品的。
二、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1. 我创作的作品《XXX》是基于我的个人经验和创意而产生的,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和风格。与此相比,被告发布的文章明显是在抄袭和盗用我的作品。
2. 我已经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我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我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被告发布的文章时间,可以证明我作品的先后性;
(2)我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较大,被广泛认可和引用,可以证明我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3)我作品和被告的文章在内容上高度相似,包括文字、结构、观点等方面的相似之处。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损害后果
1. 被告未经我许可,使用了我的作品并以他人名义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对我的著作权的侵犯。
2.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首先,我的作品未经我同意被他人盗用,严重影响了我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环境。其次,被告的行为破坏了我的作品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严重侵害了我的著作权益。
四、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作为原告,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并销毁其发布的侵权文章,确保我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2. 被告应当公开向我道歉,恢复我的名誉和声誉。
3. 被告应当支付我因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4. 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附带诉讼请求
1. 承担此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2. 依法保护我的著作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原告:XXX
日期:
侵权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199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通过调查含光派出所对原告xx-x、救火人杨x陈x夫妇、xx-x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xx-x在焚烧其蔗地时,失火烧了隔壁xx-x的果园,造成111棵3年期的砂糖橘被焚毁。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文 1
件:英府《2015》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侵权起诉状 篇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
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010-88365151。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