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2. 婚姻关系破裂后,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不存在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3. 婚姻关系破裂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尚未进行合理的分割。
二、财产分割要求
1. 房产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套位于XXXX的房产,该房产为婚前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现原告要求将该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原告愿意承担房产的评估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分割费用。
2. 存款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笔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存款,现原告要求将该笔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车辆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婚姻期间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现原告要求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三、财产分割理由
1. 房产分割:
该房产为婚前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
2. 存款分割:
该笔存款为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笔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车辆分割:
该车辆为婚姻期间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四、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判决将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
3. 判决将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判决将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项。
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2. 婚姻关系破裂后,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不存在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3. 婚姻关系破裂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尚未进行合理的分割。
二、财产分割要求
1. 房产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套位于XXXX的房产,该房产为婚前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现原告要求将该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原告愿意承担房产的评估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分割费用。
2. 存款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笔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存款,现原告要求将该笔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车辆分割:
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婚姻期间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现原告要求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三、财产分割理由
1. 房产分割:
该房产为婚前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
2. 存款分割:
该笔存款为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笔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车辆分割:
该车辆为婚姻期间共同购买,购买款项由双方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四、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判决将房产的产权分割为双方各50%。
3. 判决将存款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判决将车辆的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50%。
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项。
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 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师建议】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 篇四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
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