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推荐3篇)

时间:2016-07-08 05:26: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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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系被告,现就原告提起的债权债务诉讼案件作答辩状,答辩如下:

一、关于债务的确立

原告主张我方应当承担债务的主要依据是一份合同,然而该合同系我方在被告陈某的威逼利诱下签署的,属于无效合同。我方签署合同的目的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了被告陈某的威胁,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债务应当被撤销。

二、关于债权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方应当承担债权的主要依据是一份借据,然而该借据并非我方真实意愿的产物。我在签署借据时并未真实借款,而是受到了被告陈某的欺骗。被告陈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我的签名并签署了该借据。因此,原告主张的债权应当被撤销。

三、关于还款能力

即便我方承认存在债务,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然而,由于我方目前的经济状况无法偿还债务,且我方未能从该债务中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因此,即便债务确实存在,原告亦应当充分考虑到我方的还款能力以及利益保全的原则,对债务进行减免或者延期支付等处理。

四、关于损失赔偿

被告陈某在合同签署以及借据伪造的过程中,存在恶意欺骗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我方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要求法庭依法作出撤销债务和债权的判决,并要求原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我方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系被告,现就原告提起的债权债务诉讼案件作答辩状,答辩如下:

一、关于债务的确立

原告主张我方应当承担债务的主要依据是一份合同。然而,该合同系我方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署的,具备法律效力。我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了合同约定的债务。因此,原告主张的债务应当被确认。

二、关于债权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方应当承担债权的主要依据是一份借据。然而,该借据系我方真实意愿的产物,我方确实向原告借款,并签署了该借据。因此,原告主张的债权应当被确认。

三、关于还款能力

我方承认存在债务,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尽管我方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但我方将会尽力寻找合适的还款方式,全力偿还债务。

四、关于损失赔偿

我方不存在恶意行为,合同签署以及借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充分保证。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方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要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我方的债权和债务。同时,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工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 篇三

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

  债权债务诉讼答辩状就是为大家带来的 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状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诉讼 债权转让答辩状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一: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

  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二: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

  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

  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

  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篇三: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8301065。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

  电话:13589510620。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对方提供的借条加盖我公司汇河桥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该公章已经过备案,由此我方认可项目经理部李绍强为有权代理,且根据现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被答辩人存有恶意,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该债务清偿日期为xx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为还款期到期之后两年内,因此,该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对方未丧失胜诉权。

  因此我方认可并承担40000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

  因此,合同中关于不

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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